中新网1月19日电 据香港《明报》报道,香港一名患恋童癖的中学男教师拍摄多名11至15岁女童的裸露照,其间非礼,18日被判囚逾4年,令涉及性罪行教师问题再惹起关注。据悉,香港保安局及警方正积极研究设立性罪犯名册的可行性,以便照顾幼童机构如学校、补习社、幼儿中心及医院儿童病房等,聘人前可查核准雇员是否曾犯性罪行。
不过,香港人权组织指出,为保障释囚隐私及更生权利,建议有关单位纵使设立性罪犯名册,也应立法规管及设立机制,让已改过的释囚有机会从名册“除名”。
法改会下月发表报告书,正式建议设立性罪犯名册,认为这有助防范恋童癖罪犯出狱后当补习或音乐导师等接近儿童再犯案。据了解,保安局已准备好报告公布后一个月内作正面回应,而警方内部正考虑调动人手应付新名册将带来的工作量。
近年屡有恋童犯出狱后担任补习或音乐教师再侵犯儿童,但香港现时只有制度保证有严重案底者不得当注册教师或社工,但其他同样可接触幼童的敏感工作,如补习教师、音乐或体育导师、校工、青年中心辅导员等,其雇主却一直无权审阅求职者是否有性罪行案底,易埋下计时炸弹。
2006年起,多名法官审理恋童案时均促请有关单位研究设立性罪犯资料库,法改会2008年7月遂发表咨询文件,提出设立性罪犯名册的临时建议,报告书于下月发表,届时会提出正式建议。
据悉,最终建议与2008年临时建议类似,倡议中的性罪犯名册属行政措施,毋须立法,但不会公开让所有公众查阅。该名册料只容许需要照顾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机构,在聘人前核实求职者有否性罪行纪录。故合资格查阅名册的机构,包括中小学、补习社、特殊学校、医院儿童病房及幼儿中心等。
名册落实后,上述机构便有权要求求职者提供是否有性犯罪纪录,若求职者同意,雇主即可透过警方查核求职者有否性罪行纪录,但警方只会口头简单告知“有”或“没有”,而不会告知细节。至于求职者是否需要付查册费?为子女聘用私人补习教师的家长又可否查阅名册?消息人士未肯评论。
报告又建议,凡触犯、教唆或协助性罪行如非礼、强奸、与未成年者发生性行为、涉儿童色情物品罪行者,其名字即会列入名册。但若被告最终获轻判,即判监少于3个月,由于判刑后3年他们依例可获“洗底”,故届时其名字预料也会从性罪犯名册上消失。
保安局回应时指非常关注涉及儿童性罪行,该局与警方、律政司及社署代表均一直参与法改会性罪犯名册研究。对于是否设名册,保安局指持开放态度,但需待法改会公布报告书后小心平衡各方考虑才决定,以便保护儿童免受侵犯之余,也顾及释囚隐私及更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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