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利比亚受损严重 索赔缺乏法律救济途径
日前,我国商务部长在“两会”期间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中国在利比亚的经济损失涉及100多亿美元的工程项目,商务部在今年2月4日组织了工作组到利比亚考察当地的具体情况。然而,中国公司何时能重返利比亚?这100多亿美元的工程项目里,中方究竟损失了多少?哪些可以获得补偿或者赔偿?这些问题仍不确定。
在利比亚乱局中,对于联合国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来说,中国损失较为惨重。法国和英国曾经积极帮助反对派推翻卡扎菲政权,现在反对派掌权当然要“投桃报李”。美国自“洛克比空难”之后就对卡扎菲政权实施严厉的经济制裁,所以美国经济与利比亚的联系并不密切,谈不上有什么经济损失。俄罗斯虽然在利比亚损失了战略利益,但作为能源出口国却受益于能源价格上涨。尽管如此,俄罗斯仍然后悔没有在安理会对利比亚动武的第1973号(2011)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中国和俄罗斯一样,对第1973号决议投的是弃权票。然而,中国的损失是硬性的,现在还不清楚能挽回多少。
缺乏法律救济途径
面对如此巨额的损失,更为紧迫的是,中国企业缺乏挽回损失和寻求救济的工具。这100多亿美元的工程项目如果不是中国投资或全部中国投资,那就是万幸,因为中国和利比亚之间根本不存在双边投资保护协议。
除此之外,中国只能在国际贸易的范畴里寻求解决的办法。国际贸易,不管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都以合同为前提。然而,各国的合同法中一般都会包括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的例外规则。在这两种情形下不履行合同约定不能认定为违约。而利比亚的情势完全符合这种情况。因此,承建项目的中国公司即使有完备的合同也无法向当地法院主张权利。不仅如此,就是对这些工程项目进行保险的公司,中国公司也无法主张这种权利。不幸的是,在许多情况下,中国自己的国有保险公司对这些项目进行了保险。所以,损失一旦坐实就要百分之百地由中国承担。如此看来,情况十分不乐观。
中国企业只有一条路可以走,即依靠中国政府去和利比亚现任政府谈判。但是,中国是联合国五常中最后一个承认利比亚“过渡委员会”的国家,即使利比亚“过渡委”像其所承诺的那样遵守双方此前签署的各项条约和协议,一般情况下,这些条约和协议并不包括具体的工程合作项目协议。
前车之鉴稳妥防范
对于中国的企业来说,从利比亚的经验中吸取的教训就是要具备风险管理的意识,建立风险管理分级制度,针对不同的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措施。
对于发达国家,当地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运用经济和法律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商业保险、政府协议担保等经济措施,发生争议时的仲裁、诉讼等法律措施。与发达国家从事贸易等经济活动时,中国企业完全可以自主地进行贸易活动,改变现在中国企业总是依靠国家的“扶持”才能走出去的现状。
对于发展中国家,情况就比较复杂了,特别是像利比亚这样发生了国内武装冲突的情况下,经济和法律秩序荡然无存,无论什么样的经济和法律手段都会失效。当这种损失已经变得不可避免时,最后的一根救命稻草就是怎么做才能减少损失。这时就需要中国政府站出来捍卫本国的海外利益了。
中国政府在保护本国的海外利益时要预留足够的保护空间,一是保护个人;二是保护资产。对于个人的保护可以通过外交保护的途径,正如中国政府在利比亚内战升级前开展的“撤侨”行动以及在埃及和苏丹等国积极解救被绑架中国公民的行动一样。中国政府进行的这几次“撤侨”、“护侨”行动不仅成功,而且获得了广泛赞誉。
与成功的护侨行动相反,中国的海外资产保护处境维艰,特别是在发生了武装冲突的特殊情况下束手无策,只能任其发生。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1991年联合国安理会在处理伊拉克入侵科威特时所采取的措施。安理会通过第687(1991)号决议采取了一揽子措施,这些措施不仅包括划定非军事区、武器禁运等强制措施,用来恢复科威特的主权和地区和平与安全,还包括成立赔偿委员会负责战争期间给外国政府、公司和个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委员会的资金来源于伊拉克的石油收入。通过战后的赔偿措施弥补了战争期间给人员和财产带来的不可避免的损失,有助于战后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
然而,在针对利比亚的第1973号决议中根本没有关于战后利比亚重建或者赔偿债务的安排。
利比亚之后,叙利亚问题接踵而至,那么,叙利亚之后下一个会是谁呢?很有可能是伊朗。中国海外利益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几家中国企业,而且关乎中国经济在海外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李颖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