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兴起死亡旅游 安乐死合法化问题引全球争议 (2)
法律规范:“严格束缚”安乐死合法化程序
在赞成安乐死合法化国家与地区,都会对安乐死规定了严格的控制程序。
俄勒冈州《有尊严地死亡法案》规定是:1、医生证实患者仅有6个月不到的生命,且病人具有提出安乐死要求的心智能力并自行服用致命药物;2、禁止家属或朋友帮助自杀,也禁止医生使用针剂或者一氧化碳实施安乐死;3、还需要两个等待期、证人陈词,必要的情况下还要做心理评估。
荷兰的安乐死法案规定:病人身患不治之症,在考虑成熟后,可以在自愿的原则下提出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生命;其主治医生则必须就病人的要求至少征询另一位同行的意见,并同病人讨论除安乐死之外挽救生命的其他方法,当一切努力均不可能时,方可实施安乐死。
荷兰的法案还规定,实施安乐死的手段必须是医学方法,或由主治医生向病人发放药物,由病人自己服食,中止生命;或由主治医生使用药物,帮助病人结束生命。同荷兰一样,很多国家对协助他人自杀制定严格的规定。
当然,瑞士虽然没有明确承认安乐死合法化,但持宽容态度。瑞士刑法规定:只对“出于利己的动机而唆使或帮助他人自杀的人”,才追究刑事责任。瑞士医生可在满足两个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为那些希望结束自己生命的人提供所需的自杀药物与设备而不构成犯罪。其一,该患者已被确诊没有治愈的希望,并且自杀行为是由患者自己实施;其二,医生并没有从协助自杀的行为中直接获利。
民意宽容:民意对安乐死日趋认可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在思想感情上对安乐死表示接纳的人越来越多。
英国男子托尼·尼克林森全身瘫痪,一心想要医生帮助他结束生命,英国高等法院最近判处他有权“求死权”。最近民意调查显示,超七成英国民众赞成在一定条件下施行安乐死。
尼克林森的经历反映了一种现象,即许多国家都在为安乐死开绿灯。2008年11月28日,韩国法庭首次批准安乐死要求,停止对一名脑死亡妇女生命的维持,这是韩国首次肯定个体死亡的权利。
韩国有关机构今年1月对1000名韩国人进行的调查显示,超七成的民众支持被动安乐死,他们认为毫无意义的生命延续治疗应该停止。
调查显示,72.3%的受访者支持终止毫无意义的生命延续治疗(被动安乐死,或称消极安乐死)。在被问及理由时(可多选),69.4%的人称,这样可以结束病人家人的痛苦,65.8%的人认为这样可以结束病人的痛苦,60.2%人称成本太高,45.2%的人认为应该顺应病人的遗愿。
警惕滥用:安乐死难脱“合法毒手”干系
尽管许多国家都对安乐死的实施给予严格限定,但并非情愿的“安乐死”仍然不时发生。安乐死合法化意味着,医生只要简单地证明其行动是按法律批准的程序进行即可,但显然隐含滥用的危险。
英媒曾披露,2010年6月,100多名比利时护士已经向调查人员承认,他们参与的安乐死案例中,很多并未收到病人申请或得到病人的同意。
2006年德国发生过一起“谋杀”老人案。一名25岁的男护士在未征得任何人同意下,“出于同情”对至少10名60岁以上的晚期病人进行非法安乐死注射,警方怀疑被他谋杀的病人可能多达80人。此案可能是德国自二战以来最大的连续谋杀案。
关于安乐死的另一个问题是,安乐死是否真如想象中的“安乐”?目前瑞士允许使用的麻醉剂“戊巴比妥”虽然适用于安乐死,但需要医生开具处方。因此,安乐死组织往往会采用其他方法协助死亡。
据苏黎世《星期日报》报道,德国一名43岁脑癌妇女,服用“尊严”组织提供的毒药后喊痛4分钟才昏迷,38分钟后才死去。
警惕“被死亡”:荷兰老人移民“大逃亡”
德国格丁根大学对荷兰7000起安乐死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这些安乐死患者当中,不少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由医师和家属配合,背着患者做出安乐死的决定。这种非情愿的安乐死比例高达41%。在41%的安乐死患者中,11%在死前仍神志清醒,完全有能力自主做出选择。
由于荷兰的一些老年患者对为其治病的医生越来越不信任,担心自己“被死亡”。所以,为逃避这种变相被家属和医生“合法促死”的命运,老人和患者开始向周边国家“逃亡”。
荷兰老人移居国外的现象始于2002年下半年,目前这种“大逃亡”的现象还在不断增加。德国是荷兰邻国,而且“安乐死”在这里暂时还不会提上立法日程,因此德国成了他们逃亡的首选目的地。他们为避免提前死亡而到邻近国家避难,确实是一件令人担忧的事。(赵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