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美日安保条约》不能帮日本窃取钓鱼岛
——在“坚决维护中国钓鱼诸岛主权”研讨会上的发言之一 (节选)
对《美日安保条约》应该进行很好的研究,要对这个条约当时签定的背景、制定条约的讨论情况以及条约文本,进行很好的分析,有个把握。特别是,安保条约的第五条怎么规定的,限定的范围有多大、设立的权力义务关系是怎么样的,从我们搞法学的角度需要比较仔细地进行研究。不是有了安保条约,他就一定会按照这个条约出手攻击,事情并不是字面上看起来那么简单。
由于安保条约涉及使用武力问题,一般来说,缔结方都会持非常慎重的态度。使用武力不是一般的外交行动。使用武力,国家将处于战争状态,这在国际上来说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对国内也是非常严重的问题。按照美国《宪法》,一般来说美国如果使用武力的话,都要通过总统和参议院共同决定。在实践当中也存在不经过国会使用武力的情况。但是从法律上来说是要通过参议院来决定的。这类问题需要把各个有关因素结合起来考虑。我看到报纸上引用条约中说的“宣誓”,这个中文文本翻译可能是错的。应该是对外“宣告”,而不是发誓的“誓”。我们的报纸可能是用错了,应该是“宣告”。这是双方对外的一个表态,表示在日本国施政的领域如果受到攻击要进行共同防御。美国将琉球群岛跟钓鱼岛一起交给日本,中国一直是坚决反对的。如果日本以钓鱼岛受到外来攻击,援引第五条。那么如果使用第五条,他们双方的义务到底是什么?第五条说采取行动对付共同的危险,但是在什么情况下?美日到底是什么样的义务?他现在只是讲采取行动对付共同危险。英文文本用的是“WOULD”,而未用“SHOULD”。虽然两者都是法律义务,但程度不同。“SHOULD”表示应当、必须采取共同行动;“WOULD”表示一种意愿,将会做什么。所以至少从美国方面来讲,可能是给自己留下一些后路,不一定采取行动。但是从日本来说估计在制定安保条约时是希望美国帮他,但是美国留了一手。没有用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可以做不同解释。尽管都在说第五条,但是真正在适用第五条时,他一定会仔细斟酌第五条。这就要看整个美日关系、中美关系各方面因素,他衡量后决定采取什么态度。所以从这个情况来看,对美国新闻发言人的讲话,我们不能置之不理,但也没有说得那么严重。在钓鱼岛问题上发生武力冲突了,美国就一定会出手帮助日本。恐怕也不一定是这么个情况。
另外还有一个条件,即依照“本国宪法规定和手续”。就是美国方面要想出动武力,也要综合各方面情况全盘考虑。在钓鱼岛使用武力,要按照《宪法》规定,履行手续,通过参议院决定。参议院会不会同意美国跟中国有武力冲突,这也是一个变数。从现在中美总的关系来看,至少目前为止还看不到美国想跟中国兵戎相见,恐怕还不至于到这种程度。所以综合起来看,我觉得在钓鱼岛问题上,美国援引美日安保条约,帮助日本对付中国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是在国际法原则立场上,我们对这个问题应当有个反应。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本来日本侵占钓鱼岛就是一种国际不法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的。美国应当遵守国际法。至少在这个问题上中日是有争端的,美国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声明过不采取立场。他明确表过态的。所以你不能在钓鱼岛主权争议问题上站在日本一方,否则与美国的正式表态是不一致的。这一点我们应当给美国方面提出来。现在美宣称要把钓鱼岛争端放在安保条约下面,这跟你承担的国际义务是不符合的,这也要严肃提出来。(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刘楠来 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国家安全政策委员会高级研究员 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国际法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