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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析钓鱼岛白皮书 称其促日履行国际法义务

2012年09月26日 07:59 来源:光明日报 参与互动(0)

  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全面阐述了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的历史法理依据。白皮书阐明了日本试图侵占钓鱼岛的实质是对《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律文件所确立的战后国际秩序的挑战,严重违背了日本应承担的国际法义务。

  一、相关国际法律文件确定二战后日本领土范围

  1937年7月7日,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1941年12月9日,中国发布《中华民国政府对日宣战布告》,正式对日本宣战。布告提出,中日间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关系者,一律废止。《马关条约》当然也在废止之列。日本应向中国归还依《马关条约》割让的台湾及包括钓鱼岛在内的所有附属岛屿。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首脑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开罗宣言》从国际法上确认了日本掠取中国领土的非法性,规定必须返还中国。

  1945年7月26日,美、中、英三国联合发表的《中美英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波茨坦公告》)第8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波茨坦公告》重申了《开罗宣言》宗旨,即剥夺日本掠取自他国的领土,并对日本的领土范围予以限定,其中不包括钓鱼岛。

  《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构成了安排二战后国际秩序的基础性文件。1945年8月15日,日本裕仁天皇颁布《停战诏书》,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同意无条件投降。9月2日,日本正式签署《日本投降书》,向同盟国无条件投降,“承允忠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条款”。《日本投降书》确认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对日本设定的放弃非法攫取的土地和自身领土范围的限制等各项义务。

  《中华民国政府对日宣战布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等国际法律文件组成了环环相扣的国际法律链条。台湾及包括钓鱼岛在内的所有附属岛屿都是日本利用甲午战争胜利之机而侵占,属于上述国际法律文件规定的被日本非法掠取的中国领土,理应归还中国。

  二、中日间的邦交文件再次确认日本应履行的国际义务

  20世纪70年代,中日间的邦交文件也确认了上述国际法律文件对日本设立的义务。197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中日联合声明》)第3条规定,日本“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日本的这一表态,足以表明日本不享有钓鱼岛主权,必须将钓鱼岛归还中国。这是日本必须履行的国际法义务。197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确认,《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这就将《中日联合声明》的内容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使这两个文件形成一个整体。这两个文件实际上是在中日双边关系框架下重申《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文书》规定的日本应返还非法掠取自中国的领土的义务。

  三、“旧金山和约”不能对抗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

  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一味强调“旧金山和约”,并将其作为日本阐述官方立场时一再援引的重要条约证据。

  “旧金山和约”将中国排除在缔约方之外,对中国并不具有拘束力。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对缔约国有约束力,但不能以条约将权利或义务强加于第三国,除非第三国书面表示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旧金山和约”订立过程中以及订立之后,曾多次表达对这一安排的抗议。例如,在旧金山会议召开前的《周恩来外长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旧金山和约”签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部长周恩来关于美国及其仆从国家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的声明》以及“旧金山和约”生效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周恩来部长关于美国宣布非法的单独对日和约生效的声明》,都声明不接受“旧金山和约”。因此,日本无权援引“旧金山和约”作为对抗中国主权要求的法律依据。

  钓鱼岛自古就是中国领土。二战后,日本理应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等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将钓鱼岛归还中国。中日邦交文件再次确认了上述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错误行径,实质是对上述国际法律文件所确定的战后对日安排和亚太地区秩序的蔑视和翻案,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否定和挑战。(疏震娅 作者单位: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

【编辑:孔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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