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报刊文称日本应尊重钓鱼岛相关国际条约
【美国《纽约时报》网站10月11日文章】题:钓鱼岛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原则(作者台北国立政治大学国际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邵汉仪)
我愿在此回应日本政府、西恭之教授以及读者的评论(西恭之10月4日在《纽约时报》网站上撰文称,中国的钓鱼岛诉求自相矛盾——本网注)。
令人欣慰的是,我们在一个方面有以下共识:即这一争议应该通过法治加以解决。然而,双方在具体操作层面依然持有分歧。虽然台湾建议将钓鱼岛争议移交给国际司法处理,但日本却只愿意把竹岛(韩国称独岛——本网注)争议移交国际法院,与此同时,坚称尖阁诸岛(即我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本网注)问题“不存在争议”。这种双重标准违背了法治的普适性原则。
日本不应忘记过去接受的国际条约。1943年,美英中发表了《开罗宣言》,宣言阐明“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两年之后,于1945年发表的《波茨坦公告》申明:“《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日本在1945年签署了投降书,正式接受《波茨坦公告》各条款。
令人遗憾的是,日本略去了这些国际条约,而只是援引了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但两岸都不曾在这个条约上签字。一个国际条约不应导致非缔约国的领土丧失。
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合法权利不能源于非法行为。在钓鱼岛争议问题上,必须要考虑这一原则。
日本声称对于争议岛屿的主权依据是1895年的无主地先占,尽管日本自己的历史档案记录说明事实正好相反。日本政府依旧回避这一事实。1885年10月,日本外务卿和外务省官员们对这些岛屿的描述是:“接近清国国境……台湾近傍清国所属之岛屿。”
1895年5月,当时的冲绳县知事确认了1885年以前的实地勘察是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勘察,并因而有该岛屿为清国所属的认知。
今天日本声称,1895年1月14日的内阁决议是在《马关条约》签订前三个月通过的,所以并非由战争取得岛屿。然而,这再一次回避了有关战争的史实。
1894年9月17日,日本击败中国北洋水师,是为战争的重要转折点。到了1894年11月,中国求和的意愿已为日方所知悉,且为国际外交界所共知。1895年3月,日本入侵了邻近台湾的澎湖列岛。所以,尽管《马关条约》是在1895年4月17日签订,但这并不能抹去之前发生的一系列事件,而正是这些事件为日本占据争议岛屿做好了铺陈。
西恭之教授认为,基于不可反悔原则,明治时期的历史事实与争议“无关”。然而,最权威的官方文件应该是已签署的国际条约。换句话说,不可反悔原则并不适用。
相反,在此适用的应是“关键日期”原则。关键日期指的是,各方在该日期之后的任何行为都不再对问题产生影响。这可以避免争议各方采取手段,改变争议的原有状态,以巩固自己的立场。国际法要求,关键日期“必须为引发所谓无主地争议的事件或主权声索发生的那一天”。这意味着,这个关键日期应定在1895年1月14日,并且明治时期的历史证据是完全有关系的。
一个世纪前,中国政治家李鸿章在《公法新编》的中译文本序言中写道:“今诚以此书悬之国门,推之海外,果能中外共守,永息战争,使环球共享升平之福。”写下这篇序文的时候,中国正处于列强瓜分之中,而李鸿章却对国际法寄予厚望。希望我们这一代人能够实现前人的理想,确保法治能够带来历史性的公正与和平。
专题:保卫钓鱼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