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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刊文章: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存在五大误解 查看下一页

2012年11月20日 09:58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日外务省前局长孙崎享撰文指出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存在五大误解

  文章认为,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存在的一系列误解导致中日领土争端愈演愈烈。日方应及时反省自己的误解,否则事态蕴含着朝更紧迫方向发展的危险

  【日本《世界》月刊11月号文章】题:日本在尖阁问题上的误解(作者日本外务省国际情报局前局长孙崎享)

  尖阁诸岛(即我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本网注)问题日趋严重。

  2005年,为抗议时任首相小泉纯一郎参拜靖国神社,中国也曾发生反日游行。而今年9月反日游行的范围和人数都超过了当时。据北京外交人士说,这是1972年日中邦交正常化以来中国规模最大的反日游行。

  最近事件的发端是石原慎太郎的行动。2012年4月16日,时任东京都知事的石原在美国的演讲中宣布,将协商用东京都预算购买尖阁诸岛。其后,他呼吁国民为购岛募捐,并获得了强烈反响。

  鉴于这种情况,在9月11日的内阁会议上,日本政府决定从2012财年预备费中支出20.5亿日元,用于尖阁诸岛的国有化。对此,中国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反制措施。事态还蕴含着朝更紧迫方向发展的危险。

  误解一:钓鱼岛不是中日间争议领土

  如何看待这一连串的事态呢?

  尖阁诸岛问题的最大要点在于从下列两种方式中做出选择?第一种是:尖阁诸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不存在领土问题。因此,日本为了加强自己的主权,就应将其适用于国内法。第二种则是:认识到尖阁诸岛是日中之间存在争议的土地,以此为前提寻求避免发生冲突的做法。笔者的结论是选择后者。

  日本的领土问题,与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后的“战后处理”问题密切相关。

  1945年8月14日,日本向驻外使馆发出电报,通告“天皇陛下已经发布诏书,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条款”。“接受《波茨坦公告》”是战后日本的起点。

  《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根据《开罗宣言》,日本国主权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国等吾等决定之各岛。”这里提到的《开罗宣言》阐述:“日本国必须将从清国人处窃取的一切地区,如满洲、台湾及澎湖岛,交还中华民国。”

  另一方面,日本主张尖阁诸岛成为本国领土的过程如下:

  “自1885年以后,日本通过冲绳县当局等多次进行现地调查,不仅确认尖阁诸岛是无人岛,也慎重确认这里没有清国统治的痕迹,最终于1895年1月14日由内阁决议决定在当地建设界标,正式将其列入日本领土。这一行为符合国际法中正当获得主权的作法。”(外务省《尖阁诸岛的Q&A》)

  那么,中国怎么看这个问题?1996年第34期《北京周报》曾经说,中国是“最早发现钓鱼岛”并将其编入版图的,自6世纪开始,中国历史文献就已经有关于钓鱼岛的记录。1556年,明朝胡宗宪请人编纂的《筹海图编》将这些岛屿列入中国福建省的海防区域。

  这样看来,中国认为自古就已经拥有尖阁诸岛,因此也就认为这里属于日本“从清国人处窃取的一切地区”之列。

  接下来是《旧金山和约》的问题。在和约中,与尖阁诸岛问题相关的是这段内容:“日本放弃对台湾和澎湖列岛的所有权利、权利根据及要求。”这里出现的问题是:尖阁诸岛究竟是属于台湾,还是属于冲绳?

  中国并没有签署《旧金山和约》。不过,我们可以看看中国关于《旧金山和约》的表态。1951年8月15日,中国外长周恩来发表了关于对日和约问题的声明。其中提到了《开罗宣言》、《雅尔塔协定》和《波茨坦公告》。

  那么,关于尖阁诸岛,盟国或者说美国的意向何如呢?

  很多日本国民都没有意识到,美国的立场是:“在尖阁诸岛主权问题上,不站在日中两国的任何一边。”

  在此情况下,将尖阁诸岛定位于“日本的固有领土,不存在领土问题”,在国际上是不合适的。

  误解二:不需面对中日争议领土现实

  尖阁诸岛问题的出发点是如下事实:“尖阁诸岛是日中之间明确存在主权争议的争议领土。”

  如何面对这样的“争议领土”?笔者认为,关于领土问题,通常要考虑以下九个方面:

  第一,了解对方的主张,了解对方与己方说法中各自有多少客观成分,避免不必要的摩擦。几乎绝大部分日本人并不了解中方关于尖阁诸岛的主张。

  第二,采取具体措施避免领土冲突。关于这一点,可以参考中国和东盟国家在南沙群岛问题上的作法。2002年11月,中国和东盟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其中包括如下内容:采用和平方式解决主权争议,不使用武力;避免在目前无人的岛礁上居住人员等行为,克制因主权争端产生纠纷或使纠纷升级。其中,后一点十分重要。

  第三,通过诉诸国际法庭等手段,尽量让第三方介入解决过程。

  第四,建设紧密的、多层次的相互依存关系。今天,谁也不会认为法国和德国会发生战争。这是因为欧盟已经建立了密切的多层次相互依存关系。

  第五,全面强调联合国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第六,将不使用军事力量作为日中之间的共同原则,并经常提及这一问题,营造相互遵守这一原则的气氛。继1972年的《日中联合声明》之后,1978年《日中和平友好条约》第一条规定:“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第七,将今天一代人无法解决的问题搁置起来,避免对立。同时,双方承诺在搁置期间不使用武力解决问题。

  第八,在争议领土周围,对于容易引发冲突的事务,建立能够防患于未然的机制。在争议领土周围的活动经常会成为冲突的导火索。海上捕鱼活动就可能是其中之一。日本与周边邻国之间的渔业协定不仅涉及捕捞量问题,在安全保障上也有重要意义。

  第九,在可能发生冲突之际,将问题分为几个方面,分别提出个别的解决方案。

  误解三:搁置钓鱼岛争议中日无共识

  在这些项目中,最重要的就是“搁置争议”问题。

  关于尖阁诸岛问题,1972年在周恩来总理和田中角荣首相之间,以及1978年在邓小平副总理和园田直外相之间,都曾有过关于“搁置争议”的共识。

  今天,日本政府的立场是:“‘搁置’是中方单方面的阐述,日方并不了解。”这是对历史的歪曲。暂且不论是否有过“支持搁置”这样的表态,如果看当时田中首相和园田外相的应答,明显是达成了实质的共识。

  更重要的是,关于搁置问题的共识,对于日本是有利的。理由可包括如下三点:1.这承认了日本的管辖权;2.这意味着不使用军事力量改变现状;3.继续实际控制有利于外界判断日本对尖阁诸岛的主权。

  关于搁置问题,经常有一些错误的解读。比如有人认为:“近年来,中国开始主张尖阁诸岛的主权,这说明中国放弃了搁置政策。”但是,搁置争议是以两国均主张对领土的主权为前提的。正由于双方均主张主权,如果继续下去可能发展为军事冲突,因此才搁置争议,以预先防范冲突。

【编辑:况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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