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评:《开罗宣言》发表70周年 历史事实不容颠覆
中新社北京12月1日电 (记者 董子畅)70年前的今天,埃及首都开罗的米纳豪斯饭店见证了《开罗宣言》的诞生,70年后,这份文件依旧是战后中国从日本手中收复被占领土的铁的证据。
1943年12月1日,为巩固反法西斯成果,维护战后国际秩序,中、美、英三国首脑在米纳豪斯饭店共同发表了著名的《开罗宣言》。之后,三国又于1945年7月26日发表《波茨坦公告》,其中,第八项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
《开罗宣言》是世界反法斯西斗争胜利的伟大成果,同时也是一份对三国构成约束、对有关国家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其有效性和权威性不容置疑。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所研究员高洪说,《奥本海国际法》指出,“一项宣言是否被视为构成国家之间的协定,主要决定于当事国的意思和所使用的文字。”此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也明确规定,“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名称为何。”
《开罗宣言》发表后,屡屡被嗣后的国际法文件所包含或引用,其法律性质和效力被主要大国和国际社会所承认。
由此可见,《开罗宣言》是国际性法律文件,作为奠定二战后世界和平与国际秩序的重要基石,其历史地位和法律效力都是不容否定、不容动摇的。
以史为鉴,温故知新。对于中国而言,纪念《开罗宣言》70周年有着更加特殊的意义。《开罗宣言》是中国第一次以大国身份登上世界舞台,直接参与世界大战的战略决策和战后秩序安排,并制订了一份体现中国话语权的国际文件,奠定了日后中国跻身世界大国、成为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的政治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要将侵占中国的一切领土包括台湾等归还中国,为中国保持领土主权完整、维护国家统一提供了国际法根据。
《开罗宣言》明确规定了日本战后领土范围,其核心就是日本必须归还所有从其他国家所掠夺的领土,为战后处理日本问题和亚太地区的秩序重建指明了方向,亦为中国收复失地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历史不容否定,钓鱼岛自古就属于中国,并有大量的史料记载和确凿的证据。对此,《开罗宣言》再次从法理角度予以确认。但是,日方利用所谓的《旧金山和约》来淡化《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对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性,并多次实施非法登岛,试图窃取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使钓鱼岛争端成为中日两国关系的争议焦点。
不少专家指出,日本窃据钓鱼岛是对《开罗宣言》等国际法文件的蔑视,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践踏。
清华大学当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副院长刘江永认为,《旧金山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国政府认为其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历史资料显示,朝鲜战争前,美英政府对《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确认无疑。上世纪70年代以后,美英两国的对外官方文件也未就此表示过异议。刘江永指出,日本政府也在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中明确承诺“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关于台湾为中国领土的立场,表明了其对《开罗宣言》法律效力的确认。
从《开罗宣言》到《波茨坦公告》再到《中日联合声明》,中日两国的邦交正常化与《开罗宣言》挂钩。1978年8月,中日两国缔结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该条约规定中日两国都必须遵守《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刘江永指出,这就是等于通过条约把《中日联合声明》法律化了,这个条约是经过中国全国人大和日本国会批准的,是两国关系的法律基础。
“所以无论是从国内法还是国际法上来讲,日本都必须遵守《开罗宣言》,它是一系列国际法的基本渊源。”刘江永强调说。
然而,日本拒绝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归还中国,甚至上演“购岛”闹剧,使钓鱼岛主权归属的争端日趋尖锐化。对此,刘江永认为,日本是把《旧金山和约》作为一个框,把他们想要获取的单方面利益往里面装,是没有法律依据可言的。
《开罗宣言》明确规定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等领土主权归属,中国对其的主权地位不容争辩。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刘楠来表示,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投降书,日本不向中国交还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就是违法的行为。
70年来,围绕《开罗宣言》历史地位的斗争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今天仍有重申和维护《开罗宣言》法律性质和效力的必要。
时间虽然过去了70年,历史的声音言犹在耳。《开罗宣言》为构建战后亚太地区的国际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其历史意义和深远影响历经70年国际风云变幻而不减,至今仍在启迪现实,昭示未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