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安局监听源自1976年盗窃案 违宪与否仍需界定
中新网12月18日电 据外媒报道,被炒得沸沸扬扬的美国国家安全局(NSA)大规模监听国内电话的案子日前有所定论,16日华盛顿联邦法庭法官裁定该行为可能违宪。而如此大规模的监听行为竟源自1976年一宗再小不过的“钱包偷窃案”。
1976年,巴尔的摩一名女子报案称自己钱包被偷后,不断收到罪犯的电话骚扰和恐吓。巴尔的摩警方监听了犯罪嫌疑人的电话,顺藤摸瓜逮捕了他,但依然证据不足无法起诉。随后警方要求电话公司提供该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电话记录,并找到了新的证据予以起诉。
法庭上,犯罪嫌疑人不断质疑警方无权利窃听其电话录音,并一路将案子告上了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听取了该案的报告后裁定,政府可以搜集其电话记录作为证据。
2001年“911”恐怖袭击发生后,国安局以此案为例,辩称搜集美国公民和外国人的海量信息如电话时长、电话号码等,是有利办案和情报的。
但当年参与“1976年钱包偷窃案”审理的前马里兰检察长斯蒂芬•萨克斯认为,政府已经离本意越来越远了。当年萨克斯曾力推“监听嫌犯电话”以搜集证据。
萨克斯表示,尽管一个钱包抢劫案就引发了如今大规模电子设备监控有些许夸张,但最高法院应重新认定政府监控公民电话是否合法了。
“目前而言,从嫌犯口中获取信息比监控美国公民电话和网络要难多了。但监听多少数量和什么内容需要界定,这就是最高法院需要做的事情。”
参议院情报委员会主席范士丹邀请最高法院作出权衡。她指出,许多法官维护政府收集电话记录的权利,这是防范威胁较有利的方法。“这是符合宪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是监听行为的基本目的。”
今年6月斯诺登案件爆发以后,引发舆论对美国国安局的监控行为一片质疑。11月隐私和公民自由监督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审查国安局监听行为,助理部长维格曼表示,巴尔的摩案是政府声称监听行为不违宪的基础。
华盛顿联邦法庭法官认为,34年前的裁决恐怕已不适用于2013年的新情况,如今人们与电话的关系已截然不同,对电话的普遍使用使得政府监听项目变得更多,个人隐私也前所未有地被侵犯。
有人怀疑,华盛顿联邦法院判处美国国安局监听国内电话行为违宪是否站得住脚,但斯坦福大学互联网与社会中心律师格兰尼克说,“你还想有隐私吗?”
华盛顿联邦法院曾暗示,此次判决结果不是一锤定音,国安局监听行为背后的法理逻辑还要继续梳理。法院预测该案最终还是要由最高法院来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