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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计生委:失独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可获500元扶助

2013年04月02日 15:10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4月2日,记者从江西省计生委获悉,2013年,江西将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父母提供帮助,并提高扶助标准。其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父母每人每月最高可获得500元扶助金。

  特别扶助对象须同时符合4个条件

  据了解,此次特别扶助的对象为江西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及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

  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女方年满40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而独生子女伤、病残的特别扶助对象则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独生子女死伤 父母每人每月最高可获500元扶助

  据了解,为进一步解决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自2013年起,江西省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次提高扶助标准,并扩大扶助范围,且列为2013年江西省政府民生工程。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死亡、女方年满40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按不同年龄段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40至48周岁的,每人每月150元;49至59周岁的,每人每月300元;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500元。

  针对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伤、病残、女方年满49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须经5个步骤

  据悉,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省市备案五个步骤。每年4月15日前,对49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个案信息,按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时间要求,录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

  在特别扶助金划拨到个人账户之前,发现特别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应终止向该对象发放扶助金,填写《退出审批表》,并及时在“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作信息变更处理。

  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将停止发放扶助金

  据了解,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因年龄变更,需进入上一个年龄段的,以女方年龄为界定;男方无配偶的,以本人年龄为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扶助对象死亡的;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户口迁出本省的;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夫妻一方因故退出扶助的,另一方不受影响。变更或退出特别扶助的,从下一个自然年度起计算。

  扶助坚持“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进入新年龄段扶助标准的,将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按新年龄段的标准重新确认和发放,每个对象不重复执行两个年龄段的扶助金。对既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又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农村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特别扶助制度,不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可同时享受其他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普惠性政策待遇。

  特别扶助金按照江西省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统一要求,建立扶助对象“一卡通”个人帐户,实行专帐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特别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一次。(记者 叶新阔)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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