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raybetapp2涓嬭浇 海外华文报摘

华媒评“醉驾入罪”:公职人员岂容区别对待

2010年12月29日 09: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12月29日电 《澳门日报》29日刊出社论《醉驾入罪公职人员不能特殊》说,公务员应该是法律规章的捍卫者,更应该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反观醉驾入罪公职人员豁免或网开一面的论调,显然与此背道而驰。如若得逞,不仅有害于法规的严肃性,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流于空谈。

  文章摘编如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二审刑法修正案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再次修改,凡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近期,在有关官员、“富二代”频频醉驾肇事撞人致死引发社会强烈不满的大背景下,这次修改承载了很多民意,会有力遏制此类不良现象。

  奇怪的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法律修改时,有委员认为,醉驾即入罪,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因为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因此,有人建议在情节把握上更加细化,加上“情节严重”以免扩大打击面,还有人建议“给予一定的过渡规定”。有关言论实时引来社会广泛反响和热议。

  国家的法律是公民最基本的法制守则,公务员岂能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如此一来公务员驾车就是撞死人,是不是也可以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公务员是人中的“精英”,理应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

  “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这也许是某些官僚阶层的说法。然而对于丧身车轮下的人,有人会体会他们的感受吗?有人会想一想他们的心情吗?因为“后果很严重”,就要纵容酒驾犯罪者,让他们拿老百姓的人体当“保龄”,拿普通人的生命当实验品。难道对公务员“后果很严重”了,对老百姓就不严重了?不能让老百姓的生命安危影响到官员的前程和仕途吗?

  从道理上讲,公务员应该是法律规章的捍卫者,更应该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反观醉驾入罪公务员豁免或网开一面的论调,显然与此背道而驰。如若得逞,不仅有害于法规的严肃性,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流于空谈。因此,用一句老百姓的话来说:“这事万万使不得!”

  醉驾或酒后驾驶,毫无疑问直接危害到公众安全,无论是甚么人,说到天上都不应该被原谅,更不用说为之开脱罪责了。某些人独拿公务员说事,只是因为其被治罪后会被开除,表面像是怜惜人才,可从另一面看,不也正是对公务员带头违法乱纪的纵容吗?公务员知法犯法,不但“罪加一等”,更应该严惩。

  开车别喝酒,喝酒别开车,这理应是一个铁规则,就好像一把剑一样一直悬在所有人头上。明摆着醉酒驾车将要入罪,就应该退避三舍,不越雷池半步。倘若真像该委员所言“情节把握上更细化”,岂不是要把这一规定变成可供人任意揉捏的面团,视法律为儿戏。

  为公务员醉驾攒词开脱,潜台词或许正是社会大众深恶痛绝的特权意识。醉驾之所以屡禁不绝,说到底就是因为权钱交易,乃至特权在作怪。

  其实,同样的罪名,公务员要比普通人付出更大的代价,这样的管理思维才正确。因为公务员掌握公权力,其一言一行对社会的影响非一般人可比。公务员犯罪,不仅触犯法律,而且影响政府形象,伤害社会信心,因此在刑事处罚之外,要接受开除公职的处分,也是可以理解的。应该说,这不是所谓的“双重处罚”,而是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必然选择。

参与互动(0)
【编辑:程涛】
    ----- 海外华文报摘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