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23日电 台湾《中华日报》23日刊出社论说,3名台湾台南县救难协会队员,台风来袭时驾救生艇撤离居民,因翻艇造成一对买姓夫妇溺毙,一审法官认为救难队员在买姓夫妇上艇后未让他们穿上救生衣,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各判刑4月。这起“救人变成有罪”判例,恐将使热心救人的义勇消防、救难人员士气大受打击,“寒蝉效应”不免悄悄蔓延开来。
文章摘编如下:
3名台南县救难协会队员,台风来袭时驾救生艇撤离居民,因翻艇造成一对买姓夫妇溺毙,一审法官认为救难队员在买姓夫妇上艇后未让他们穿上救生衣,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各判刑4月,均宣告缓刑。这起“救人变成有罪”判例,恐将使热心救人的义勇消防、救难人员士气大受打击。
2008年7月“海鸥”台风来袭,台南县左镇乡菜寮溪水暴涨,台南县救难协会派救生艇撤离受困民众,因溪水湍急救生艇翻覆,被救上艇的一对买姓夫妇不幸落水丧生,救难队员也被急流冲走4公里,才经同事抛下绳索救起。事后死者子女为了声请赔偿,认为救难队员未让其父母穿上救生衣,涉有业务过失致死之嫌,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自诉。
3名义务救难队员对买姓夫妇不幸溺毙深感难过,但辩称曾劝死者穿救生衣,但没有强制力,为尽速离开灾害现场,并未注意两人是否穿上救生衣。法官审理后认定,3名救难队员未确实执行救难时应注意事项及程序,致生买姓夫妇溺水死亡之结果,触犯“刑法”第276条业务上过失致死罪,各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但考虑被告冒着生命危险,前往重灾区执行救人勤务,值得尊敬,谕知缓刑2年。
本案仍可上诉,但如被判决有罪定谳,即使缓刑可免除牢狱之灾,但被判有罪的前科,将一辈子难以抹灭,更让他们无奈的是,为了救人自己差点没命,还被判徒刑,岂能不心生“好心被雷亲”的感慨,而在心里留下阴影?使他们不敢再从事水上救生,台湾各地义务救难人员也人人自危,深怕救人不成反而惹祸上身。
3名被告是民间救难队员,参与救难工作属于协勤性质,被依业务过失致死罪论处,似乎仍有斟酌余地。纵使他们符合“刑法”第276条第2项之要件,但在当时救灾环境恶劣、洪水湍急的情况下,必须一人驾艇,另二人要一手抓牢艇缘、一手持手电筒为驾驶照明,要能注意被救者是否穿上救生衣不无疑义。
法官为避免此案判决造成“寒蝉效应”,造成民间参与救难意愿低落,因此宣告3名被告缓刑,但“寒蝉效应”不免悄悄蔓延开来。如果民间救难人员为了明哲保身,纷纷退出救难行列,一旦灾害发生,“政府”有限的消防救灾人力,恐将难以应付,届时民众的生命财产损失,将是谁的责任?
在消防救灾体系中,义消人数约为警消的三倍,他们出钱出力,在火场与救灾现场冲锋陷阵,救危拯溺,甚至牺牲性命。例如台南市义消中队长孙政中,支持救火时因氧气耗尽而殒命;台北县义消新店救生分队长王铭锡,在贡寮拯救钓客时,遭疯狗浪袭击殉职;两年前“88水灾”时,南投县义消名间水上救生分队员张瑞贤,参与台十六线落水人车搜寻工作时,气垫船翻覆不幸身亡,英勇殉职事迹令人感佩。
奋不顾身,虽千万人吾往矣,需要很大的勇气,也是一种高贵的情操。我们要向不幸溺毙的买姓夫妇表达哀悼之意,同时要向协助消防救灾的义务人员表达敬意。“政府”也应提供义务救难人员完善的装备与训练,让他们协助勤务时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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