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海外华文报摘

婚姻法司法解释引热议 "新时代独立女性"予肯定

2011年08月14日 09: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视频: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更符合社会实际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月14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2日上午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3日起正式实施,香港《大公报》14日刊文说,值得一提的是,解释(三)中的部分条款都是针对房屋、不动产进行规定的。此次最高法新解婚姻法,大量厘清与财产权有关的事宜,引起坊间热议,有“新时代独立女性”们对此予以肯定。

  文章摘编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12日上午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3日起正式实施,本次的19条规定侧重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认定等作出解释。

  在解释(三)的第五条中,首次明确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前,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亦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和自然增值未得到明确界定。

  坊间热议“婚姻不是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解释(三)的第六、七、十、十一、十二条都是针对房屋、不动产进行规定的。第六条规定婚姻中约定将房产赠与的情形下,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具有道德义务性质。

  根据解释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婚前由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形也在第十条中得到明确──离婚时按照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则规定了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时出售共同房屋时,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并产权登记后,另一方不能追回,但可在离婚时请求赔偿损失。根据解释第十二条,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不按照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分割,仅将购买房屋时的出资作为债权处理。

  此次最高法新解婚姻法,大量厘清与财产权有关的事宜,引起坊间热议,有“新时代独立女性”们对此予以肯定:“婚姻法的修改,是社会的进步,是谁的就是谁的不重要,重要的男人更爱女人,女人更爱男人,只想爱了,不想物了,内在与外在统一了,婚姻就稳定了些。”(隋晓姣)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程涛】
    ----- 海外华文报摘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