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16日电 香港《大公报》16日刊文说,如果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政府拒绝提供或逾期不答复,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就此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这一规定,被外界解读成为公众知情权撑起司法“保护伞”。今后政务公开不再只是自选题。
文章摘编如下:
如果你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政府拒绝提供或逾期不答复,怎么办?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你就此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这一规定,被外界解读成为公众知情权撑起司法“保护伞”。
此次最高法公布的是针对2008年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的司法解释。曾记得,信息公开条例刚刚施行之际,媒体、学界及官方对此普遍给予好评,“里程碑”、“破冰之举”等褒奖之语不绝于耳。实施三年来,在一些地方成了“睡美人”条款,基本处于“制度休眠”状态。在某些地方,政府部门忽视、损害、侵犯公民知情权的现象仍屡屡发生,不少涉及公共利益的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发生后,有的官员不是尽快查明真相公诸于众,而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甚至为了自己的乌纱与仕途而粉饰太平。
与此同时,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大量涌现,但以见诸报端的信息来看,公民胜诉案例寥寥无几,绝大多数案件一番热议之后就没了下文。有舆论认为,倘若有效监督的“玻璃门”现象不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将止步于诉讼“瓶颈”。
究其原因,作为行政机关自行制定的行政法规,信息公开条例本身就“先天不足”,在责任追究上显得过于粗疏。其结果就是,信息公开的“解释权”、“决定权”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上,公开、不公开都由政府说了算,政务信息公开成了一道自选题。可以说,此次最高法出台规定,目的正是强调司法究责制度,力求破除官员隐匿信息得利、公开信息反不讨好的困局。该规定的公布,将有助于唤醒某些地方政府仍在“酣睡”的信息公开意识。
事实上,中央高层早已释放出建设“阳光政府”的积极信号。早在2005年,中办、国办便曾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而在今年8月初,中办、国办又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再次力推政务公开。在公众普遍关心的“三公”消费支出问题上,国务院勒令90多个中央部门公开部门决算,接受社会监督。而在另一备受注目的“7.23”甬温线动车追尾事故上,当局也作出信息公开、珍重民意的良好姿态。公众期待,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信息公开能成为政府、民众之间相互交流、价值分享和利益平衡的一种有效手段。(郑曼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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