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8日电 澳门《新华澳报》8日刊文说,蔡英文面临是否特赦陈水扁的问题,陷入左右夹攻之中,这确实令她如同梦魇在身。然而,不少人却说,蔡英文虽然含糊以对,其实早已有了定见,就是不惜要以践踏司法独立的方式,也要为陈水扁洗脱其罪。
文章摘编如下:
蔡英文面临是否特赦陈水扁的问题,陷入左右夹攻之中。一方面,这个议题成为马英九在“大选”候选人电视辩论中的利器,使之穷于应付,只能含糊以对,声称陈水扁案件的司法程序还在进行中,现在要做的,是要确保司法体系公平审理过程,特赦必须要在案件审理完才讨论。另一方面,陈致中对蔡英文这一与陈水扁藕断丝连式的表态并不领情,7日在记者会上声称,陈水扁一再重申不接受特赦,仅希望受到公平审判、程序正义保障,希望的是讨回公道,而非有罪的特赦。
看来,这个“特赦陈水扁”议题,确实令蔡英文如同梦魇在身,挥之不去。而马英九紧盯蔡英文的“是否特赦陈水扁”,确实令她难以招架,动辄得咎,既担心流失中间选民,又害怕得罪“深绿”团体和党内“扁系”。这其中,既有政治问题,也有技术问题;既有选战考虑,也有防止民进党分裂的需要。因此,蔡英文只能是模糊以对。
实际上,在政治层面上,蔡英文如果应对不慎,就有可能会作茧自缚,将自己与陈水扁捆绑在一起,牵动中间选民的投票意向。但是,如果拒绝特赦陈水扁,则可能遭到党内“扁系”的反弹,引发民进党分裂,“扁系”出走重组新政党。尽管在重大问题上,仍将会与民进党保持基本一致,就像“台联党”那样,但在政党利益上,就将会与民进党分庭抗礼。
其实,蔡英文倘若能够侥幸当选,即使是有心特赦陈水扁,也将会遭到技术上的障碍。因为按照“赦免法”的规定,实施“特赦”的最基本先决条件,是“判决确定”,亦即终审定谳罪名成立。现在陈水扁案件的司法案件,只有一件判决确定,并因此入监服刑中,符合“特赦”的要件,她当然是可以行使“总统”职权宣布特赦陈水扁所涉的这宗案件。但是,陈水扁还有多宗案件尚在司法程序审理之中,必须等到终审定谳之后才能实施“特赦”。那么,蔡英文是否要每终审定谳一宗案件,就宣布特赦一次陈水扁?甚至有可能是在未来四年内,因为司法机关来不及对陈水扁涉及的案件审理完毕,那就岂非直到她的四年“总统”任期届满,也未能特赦完陈水扁?
可能正因为如此,陈水扁等得并不耐烦了,因而由其公子公开呛声,特赦仍不足够,应当是公平审判。这对蔡英文所形成的压力,可能会比马英九向蔡英文所提出的“如何特赦陈水扁”还要大得多。因为特赦毕竟是“总统”的特有职权,而所谓“公平审讯”,则等于是强要“总统”插手司法审判,实行“非常上诉”,将案件推翻,重新再审。
实际上,陈水扁的算盘是算得蛮精的。因为如果是“特赦”,只是赦免其“刑”,而非赦免其“罪”。也就是说,蔡英文即使公布“特赦”陈水扁,也只不过是免除其刑罚,将他从监狱中释放出来,让他恢复自由身而已,但他仍将是有罪之身,留有刑事犯罪案底,将会受到许多限制,包括不能参加“立委”、县市长、县市议员以至“总统”选举。因为“选举罢免法”规定,凡犯有贪污、破坏民主选举(如贿选),犯有内乱外患罪者,均不得参加上述公职的选举。陈水扁要想“东山再起”,就将难以如愿。
因此,陈水扁不干了。原本他还只希望是蔡英文当选并出任“总统”后,宣布特赦他;但现在眼看到蔡英文胜选的机率较高,也或许是眼看到蔡英文对他采取若即若离态度,甚至是为了吸收更多的中间选票以利胜选,而在马英九咄咄迫人的步步进迫之下,没有明确回答是否实行“特赦”,因而“向天要价”,提出比“特赦”更高的要求--不接受有罪特赦,而是希望受到公平审判。
这就等于是强要蔡英文插手干预司法机关,在审理陈水扁的案件时,必须按照陈水扁的标准,对他作出无罪判决。实际上,陈致中所说的“讨回公道,而非有罪的特赦”,就是这个意思。
然而,即使是按照陈致中所说的“公平审判”,亦即“蔡‘总统’”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对陈水扁作出“无罪判决”,也不能回溯于陈水扁已被终审定谳的案件。因此,蔡英文早已是对此是“心有灵犀一点通”,她在但她在接受英国“BBC”专访时就表示:“我会根据民意诉求,决定是否对审判过程进行司法复核。”
而所谓“司法复核”,较为接近对已定谳的案件进行“提起再审”或“非常上诉”。但这与属于“总统”专有权的“特赦”并不是一回事,而是应由当事人或检察官提起,“总统”绝对不可介入。而且,“司法复核”有“司法复核”与“合宪性审查权”两种,前者是法院对行政违反的审查,,后者则是法院对“合宪性”的审查,因而又称“违宪审查”。也就是说,蔡英文倘若胜选并在就职之后,极可能会要以“总统”的职权,假借“民意诉求”,打一场“宪法官司”,向法院施加压力,推翻原判,重新再审。
其实,倘若蔡英文要释放陈水扁的话,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实施“大赦”。即不但可免其“刑”,同时也免其“罪”。这样,陈水扁就不用担心“有罪的特赦”了。但毕竟“大赦”不像“特赦”那样,只是针对个别特定的人或少数特定人群,而是针对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同一罪行的所有受刑人,而且既卸免其刑,更灭其罪,而且无论是已判刑者,还是在审讯中,甚至是在通辑未归案的涉案者,都可受益。故而倘是实行“大赦”,就将会“惠及”其它犯罪分子,成为犯罪分子的“大救星”。这样做的社会代价必将极大,因为无法起到惩戒犯罪的作用,且将能难以获得“立法院”通过。虽然可能被获“大赦”者及其家属的支持,但更多的人反对,得不偿失。
当然,倘以逆向思维分析,蔡英文不打算实行“大赦”而要倾向于“司法复核”,只是为了“救扁”,亦即只是益惠于陈水扁一人,而其它的受刑人,则是对不起,你不在民进党的考虑之内,谁叫你不是陈水扁!
这就难怪,不少人说,蔡英文虽然含糊以对,其实早已有了定见,就是不惜要以践踏司法独立的方式,也要为陈水扁洗脱其罪。也因为如此,陈致中可以狂妄到要为蔡英文作出“代替决定”,声称“我爸爸将亲身出席蔡英文的当选感恩会”!(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