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4日电 香港《大公报》4日刊文吴淑珍缘何被“轻判”说,扁家伪证案二审3日宣判,五名被告刑期均较一审轻,主要是因为,在台湾伪证罪属于轻罪。相较之下,他们另涉贪污案则是重罪。法庭应是根据被告所涉犯罪事实的轻重来进行裁决,这也是扁妻等人在伪证案中被“轻判”的主要原因。
文章摘编如下:
扁家伪证案二审昨天(3日)宣判,五名被告的刑期均较一审轻:吴淑珍从一审的有期徒刑一年改判九个月;陈幸妤、陈致中及赵建铭均从一审六个月改判三个月;一审被判刑一年半的陈敏熏,也改判八个月。
该案源于台湾“最高检察署”特侦组在调查“公务机要费”时发现,扁家子女以私人发票核销“公务机要费”。但他们辩称这些是私人支出,是用于代父母购买馈赠礼品或代为宴客等用途,故应属公务支出项目,但后来又承认,之前的辩解是受吴淑珍教唆。此外,在洗钱案中,陈幸妤姐弟最初称“毫不知情”,但当检方出示他们所签字的有关资料后,才承认受母亲吴淑珍指使,充当吴淑珍的人头账户。
由于罪证确凿,台北地方法院去年九月一审宣判,扁家四人的刑期从两年至一年不等,但法官认为他们主动认罪,态度良好,遂根据岛内二○○七年所颁布的“罪犯减刑条例”,减去一半的刑期,所以吴淑珍伪证案一审的实际刑期是一年,而陈致中,陈幸妤及赵建铭各减至六个月。
此次台湾“高等法院”的裁决结果亦采“轻判”原则,等于是“一减再减”。去年已有国民党“立委”认为扁妻等人的刑期过轻,质疑法官放水,现在二审的裁决更轻,可能有人会担心,难道扁案真的应验了台湾的一句谚语:“一审重判,二审轻判,三审猪脚面线(无罪释放)”?陈水扁夫妇在四大弊案中被判无期徒刑,如今台湾“高等法院”在进行二审,届时是否又会像伪证案二审那样获得“轻判”?
其实,在伪证案中,地院和“高院”的法官之所以“轻判”扁家四人,主要是因为在台湾,伪证罪属于轻罪,刑期大多不超过六个月。近两年台北地方法院共审理三十九宗伪证案:主动认罪的有三十宗,其中十六宗,被告的刑期是一至三个月,十三宗被告的刑期是四至六个月,唯一一宗判十个月的是累犯;不认罪的有九宗,最轻的刑期是缓刑,最重的是七个月。
看来,陈幸妤、陈致中及赵建铭均改判三个月,还是符合惯例的。而吴淑珍由于教唆伪证,是“主谋”,因而刑期又比其子女稍长。
至于扁家人为何未获判缓刑,一方面,吴淑珍还涉及其它的伪证案。其好友罗胜顺夫妇供称,当年受扁妻指使,在“公务机要费”案中谎称发票都是代扁宴客或购物而得来的,但实际上那些都是自己私人消费的发票,只是应扁家要求才交给吴淑珍。看来,扁妻在伪证案中不仅是“主谋”,还是“累犯”。另一方面,陈幸妤等三人还涉及贪污“公务机要费”,法官认为他们可能有再犯之虞,因此不予缓刑。
总的来看,吴淑珍等人在伪证案中的刑期与以往的同类判例相差无几。相较之下,他们另涉的贪污案则是刑期十年以上的重罪,最高可判囚无期徒刑,而且根据相关规定,法官还可以无限期延押有重罪嫌疑的被告。所以,法庭应是根据被告所涉的犯罪事实的轻重来进行裁决的,而这也是扁妻等人在伪证案中被“轻判”的主要原因。(朱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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