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8日电 据日本新华侨报网报道,《日本新华侨报》日前报道了日本群马县富冈市三名中国籍女研修生因不服前桥地方法院的判决,就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工厂资方按照劳动合同补偿欠付劳动报酬,向前桥地方法院继续提交了异议申诉。前桥地方法院受理了三名中国研修生的异议申诉,并展开调查。
依据3名中国籍女研修生抵达日本的时间计算,日本政府尚未对“外国人技能实习·研修制度”进行修正。按照相关规定,外国研修生在日本服务时间为3年。最初的第一年,身份为“研修”身份,不领取劳动报酬,但接收方应向研修生支付生活补助;从第二年开始的两年期间,身份为“技能实习”。按照制度所说,日本接纳研修生时的标准是“半研修、半工作”,既应为研修生安排学习时间,包括语言学习及生产技能方面的学习等等,而从研修生开始作为“雇用人员”正式加入到正常的生产序列中,资方与研修生之间的关系应该属于雇佣关系,要签订雇佣合同。
但从近年来,中国研修生维权过程中揭露出来的实态看,日本用人单位基本都将研修生作为实际劳动者使用,而且是低薪酬,甚至是欠付薪酬。
与富冈市某兰花养殖企业打官司的3名中国籍女研修生于2008年7月从中国山东省来到日本,年龄在20~30岁之间。在兰花养殖企业中从事栽培辅助工作。
据富冈市相关劳动管理部门调查,该兰花养殖企业为3名中国籍女研修生支付的月工资额仅为每月5万日元,折算成小时工资,也仅仅为每小时311日元;而法定劳动时间之外,公司只按照每小时300日元的标准支付报酬。一年内,这三名女研修生累计工作时间分别达到464~515小时,休息日劳动时间更达到了838~872小时。按照群马县劳动部门规定的县最低工资标准及劳动基准法,这家企业共欠付3人438万日元报酬。
不仅如此,就在3人的合同期即将到期时,工厂竟于2011年1月17日突然将3人解雇。从被解雇的日期到合同期满之日,公司又欠付劳动报酬226万日元。经过3人与当地劳动基准监督署和入国管理局方面咨询,由官方出面与企业商谈,确认资方的解雇决定无效。
日本政府于2010年7月修订了“外国人技能实习·研修制度”,将原来“研修生”与“技能实习生”之间的差距缩小。新修订的规定取消了一年研修期,明确规定,从研修生抵达日本的第一年开始,便应该依据所在地的法定最低公司与适用于日本《劳动基准法》的标准,为外国研修生核发劳动报酬。
依据相关法律,富冈市某兰花栽培企业对三名中国籍女研修生的所作所为实属侵权行为。目前三人已经再次向司法机关递交了申诉,前桥地方法院已经受理三人的请求,并决定按照正常的法庭审理程序,开庭审理此案。(米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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