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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手续未完成丈夫去世 中国女子新加坡争遗产

2012年03月31日 14: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3月31日电 据新加坡《联合早报》报道,1992年,中国女子侯娃宜与新加坡咖啡店前老板叶吉昌结婚,侯娃宜在2005年申请离婚。他们在2006年获得临时离婚令,只差解决附属事项,包括婚姻资产的分配和生活费,就可获得正式离婚令,叶却在离婚手续完成前去世。

  60多岁的咖啡店前老板娶约27岁的中国籍女子后申请离婚,却在离婚手续完成前去世。男方遗嘱执行人要法庭判这对夫妻已正式离婚,被初庭拒绝后,向高庭上诉,还是失败。相信这也是新加坡高庭第一次确立法庭未发正式离婚令,办离婚的男女如有一方死亡的话,婚姻仍然有效,两人还是夫妻关系。

  本案的两遗嘱执行人提出申请的原因,目的是希望了结女方侯娃宜(自雇者,47岁)与男方叶吉昌(死时78岁)的关系,避免女方插手处理遗产。

  在两遗嘱执行人的申请尚未有结果时,女方突然声称在2003年11月,在中国上海生下她与男方的女儿,她于去年8月采取法律行动,要两遗嘱执行人根据“遗产(供应家庭)法令”,从遗产中拨出生活费给现年8岁的女儿。

  拥有芽笼店屋等房地产的男方,把遗产全留给侄儿叶瑞杰和侄女叶彩玲,他们是受益人也是遗嘱执行人。他们坚称不知男方有这个女儿,指女童是女方与别人生的。

  他们指出,按照女方的说法,如果孩子是男方的亲生骨肉,那他是在70岁当爸爸,可男女方自2000年7月起,就没有亲密关系。此外,女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也宣誓说她和男方没有孩子,从没申请孩子的生活费。但女方辩称,她当时隐瞒孩子的存在,一来是因为她已获孩子的抚养权,二来是要加速办理离婚手续。后来,她才得知男方有立遗嘱,而遗嘱是在女儿出世前两年立的。

  如果男方没立遗嘱,遗产须根据无遗嘱继承法令分配。

  根据法令,如果一人死前无子女、无父母,又没跟配偶正式离婚的话,配偶将获全部遗产。如果他有配偶,有子女,那配偶可得一半遗产,另一半由子女平分。

  另外,遗产(供应家庭)法令规定,若一人立遗嘱时忽略配偶及子女,其配偶和未足21岁的孩子都可以向法庭申请,从死者的遗产拨款充当生活费,款额视需要而定。

  法庭在2009年11月就这对男女的附属事项作出裁决,女方不满意提出上诉,但上诉尚未有结果,男方就于去年2月去世。

  叶瑞杰和叶彩玲因此通过高天华律师向初庭法官申请,要求为叶吉昌取得正式离婚令,宣布叶吉昌已离婚。初庭法官去年10月裁决时,援引《妇女宪章》说,所有在1961年9月15之后在新加坡注册的婚姻,当夫妻其中一人去世,该段婚姻也随之结束。基于此,他无法宣判一对婚姻已结束的夫妻离婚。

  临时离婚令并非正式离婚令

  两遗产执行人不服,向高庭上诉。高庭法官朱汉德日前发表判词,驳回上诉。他指出,临时离婚令并非正式离婚令,当法庭发出正式离婚令时,婚姻才算终结。如果只是发临时离婚令,法庭有时会因为某些情况,最后决定不发正式离婚令,虽然这种情况比较罕见。

  律师高天华指出,女方有义务根据《妇女宪章法令》申请正式离婚令,既然她没这么做,遗产执行人就有权提出这项申请,尤其是法庭已审结附属事项。

  律师引述案例,指法庭一旦发出临时离婚令,婚姻在法律上就已算终结。但法官不认同这个看法。他指出,临时离婚令只是实际上终止婚姻,而该案例不适用于本案。

  据知,侯娃宜可分得叶吉昌名下6万2000余元资产,并保留在中国以她名义注册的五项房地产。此外,她也可以得到一笔1万4400元的生活费。不过,她不服法庭这样分配而提出上诉。(部分人名译音)(记者 傅丽云)

【编辑:王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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