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举行的全国两会上,女性权益问题受到了代表委员的关注。“家庭暴力”问题一直是危害比较严重的一个现象,近年来,有关家庭暴力的新闻、事件频频发生。由此,全国政协委员全、文化部副部长赵少华和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史哲学部主任、原副院长江蓝生建议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据了解,2008年6月,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组织专题组,就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利保护情况赴湖南、浙江两省进行调研,后又赴北京市女子监狱考察。
调研发现,尽管各地高度重视家庭暴力工作,但家庭暴力问题普遍存在,家庭暴力发生比例较高,一些县以上妇联受理的有关家庭暴力的信访案件占整个信访量的12%~14%;家庭暴力类型较多,主要有肢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暴力;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范围较广,多发生在夫妻之间和父母子女之间,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
家庭暴力对社会安定和家庭生活危害很大。不仅导致家庭破裂,而且严重损害家庭成员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受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受到摧残,长期难以恢复。有的经常被殴打,轻者鼻青脸肿,重者骨折,甚至致残、致死,精神上处于惶恐惊吓状态,性格变得敏感、脆弱、孤僻;有的长期遭受言语侮辱,或不被理睬,心情苦闷压抑;有的在生病、经期、极度疲劳等情况下仍然被强迫发生性行为。
与此同时,家庭暴力现象的存在也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研究表明,在暴力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发生自杀现象的可能性要高出正常家庭的6倍,犯罪机会要高出74倍,吸毒、酗酒要高出50倍,孩子容易产生自卑、冷酷、暴躁等不良性格。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暴力还会直接引发犯罪。近年来,由于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增多。家庭暴力一方面能直接引起受害人受伤或死亡,另一方面,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容易出现受虐综合症,采取极端行为,以暴制暴,杀死施暴人。
两位委员认为,各地开展了大量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现有法律不适应反家庭暴力工作实践的需要。目前,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地方性法规。但前三部法律宣言性条文较多,可操作性不强;婚姻法仅将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的理由和赔偿的依据;对家庭暴力的处罚依据主要是刑法有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虐待、遗弃、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的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实践中,没有达到刑事法律制裁标准或治安管理处罚法制裁标准的家庭暴力占家庭暴力事件的大多数,这类家庭暴力不仅严重影响公民的生活质量,也是一些严重刑事犯罪的萌芽,对此类家庭暴力如何干预在立法上还是空白。
因此,两位委员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应制定一部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有关部门的反家庭暴力方面的职责、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特殊处理程序、救助受害人、矫治施暴者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同时, 进一步确立反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为受害人提供及时保护和救助。例如,公安机关要规范接出警行为,现场记录应真实、全面、具体,为受害人事后主张权利、请求救济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司法机关要着重为受害人提供司法保护,应借鉴国外的保护令制度,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救助;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如基层司法所、基层妇联在协助取证、保全证据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