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某医院药械科科长利用职权,为药商提供“方便”,非法收受贿赂13.93万元。昨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2000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安阳市某医院药械科科长期间,在药品招标、用药、药款拨付等方面“照顾”药商,先后多次收受药商的“好处费”13.9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被告人已将赃款退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大河报 张志立 付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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