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傍晚,山东省济宁市郊区光复河桥下出现15具婴儿遗体。据初步推测,婴儿遗体为当地某医院处置不当、随意丢弃所致,济宁市卫生局称,初步调查,15具婴儿遗体可能是引流产或者病亡的死婴,按法律规定,属于医疗垃圾。(本报今日报道)
这15具被随意丢弃的尸体中,有的初具人形轮廓,有的写有婴儿出生年月、母亲姓名、住院床位等信息。初步判断,这些婴儿尸体有些属于引流产死胎,有些属于正常出生但又死亡的。这些生命或先天早夭或后天死亡,如果合乎法治伦理或自然死亡,并没有人去追究他们的死因。但是,作为生命逝去的具体载体,活着的人对他们的尸体应该妥善处理,或火化或掩埋,必须符合法治规范和公共伦理。
但是,这15具婴儿的尸体被随意丢弃,或暴尸荒野,或抛进水源河流,或被装进“医疗废物”塑料袋,凸显活着的世界存在的多重之“恶”,不文明、缺道德、乏人性、少关怀……更残酷的是,虽然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此展开了调查,但发布的公共信息却称,按法律规定,属于医疗垃圾,这种行为属于医疗垃圾处置不当。
当婴儿的尸体变成医疗垃圾,生活常识告诉我们,这是对生命的大不敬;因为不管是婴儿还是成人的尸体,在传统文化里,应该入土为安。而且,这也不仅仅是文化上的禁忌,而且更有悖于法理逻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这不是无限上纲,而是符合社会良俗的正常评判。很简单,如果任何一个人是死去婴孩的亲属,会任由别人暴尸荒野或看成是医疗垃圾吗?人们只要换位思考而且扪心自问,这起事件的是非和正解就一目了然。
让人悲戚的是,15个婴孩的尸体被卫生主管部门评判为医疗垃圾。这种残酷的表达其实折射了系统性的体制管理紊乱,即在处理引流产或其他意外死亡婴儿的问题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没有给医疗卫生机构定下可供操作的制度规范。在没有规矩的情境下,医疗卫生机构就可以任意处置,甚至当成医疗垃圾。因而,这一事件可以归结为:无制度规范导致监管乏力,从而导致执行上的随意。
如前所述,这种随意带来的社会后果是不可原谅的,甚至有触犯刑法之嫌。除此之外,还破坏了生态环境,污染了当地居民的生活水源。由此而论,15个婴孩的尸体变医疗垃圾,就不仅仅是一则单纯的社会新闻,而是演化为让整个社会都愤慨和反思的公共事件。从医院到抛尸者再到监管者,三方都是公众横眉冷对的谴责对象。尤其是将婴孩尸体定位为医疗垃圾的权力者言,更体现了一种冷漠麻木的上梁不正。
暴尸荒野,是兵荒马乱和天灾人祸的惨景,和文明社会绝不兼容。所以,15具婴孩的尸体,无论出现在哪个地方,都是文明社会的污点,也是对法治社会的侮辱。更为遗憾的是,管理者对于此类污点的态度,不是真诚反思勇敢担责,而是辩解推脱或事后诸葛。公民社会的品质,在于最大限度地尊重公民权利和尊严,更在于公共权力最大限度地谦卑和担责。(张敬伟 江苏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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