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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9年4月开始,北京人郭利以其女儿郭某某(2006年2月3日出生)“食用施恩(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恩公司’)生产的施恩牌奶粉三聚氰胺含量超标致出现‘双肾中央系统内可见数个点状强回音,尿混浊’症状”为由,先后多次向施恩奶粉销售商及施恩公司交涉,索要“赔偿款”人民币58万元。施恩公司要求郭利带女儿郭某某到北京市卫生局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确诊,但被郭利拒绝。为了妥善解决争议,施恩公司多次派员主动与郭利协商,双方于2009年6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施恩公司给予郭利之女郭某某一定补偿,郭利也表示不再追诉,并放弃其所谓“赔偿”要求。在取得补偿款后,郭利仍于2009年6月29日至7月7日间,借口其妻因争议之事导致流产及患精神疾患,以将通过媒体报道施恩公司、雅士利公司负面信息而使公司无法控制局面直至破产为要挟,以女儿当作一棵摇钱树,多次向雅士利公司索取“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后因雅士利公司报案而未能得逞,并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郭利女儿经查未见异常
经法院审理查明: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医院提供的《B型超声检查报告单》、《化验单》证实,2008年9月23日,经该医院检查,郭利之女郭某某“膀胱充盈欠满宽,未见明显异常回声,双肾中央集合系统内可见数个点状回声”,另据该院工作人员证实,检查后,医生曾建议郭利带女儿郭某某到指定医院进一步确诊。但此后,郭利未曾带女儿郭某某到北京市卫生局指定的五家二级医院进行确诊。
2009年7月25日至7月27日,郭利岳母陶某带郭利女儿郭某某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作体格检查,由该院的出具郭某某到该院检查的报告、病历证实,郭某某分别进行了微量元素、血常规、听力、视力、尿常规、骨密度和腹部B超检查。经查,B超结果是“双肾大小形态结构回声未见异常,未见积水,双侧未见扩张,输尿管显示膀胱未见异常,双肾输尿管膀胱未见明确结石征象”;经肾内科就诊亦认为无肾脏疾病征象。
人工流产与厂家无关 精神疾患系子虚乌有
据郭利妻子高某本人证言及声明显示,其于2009年5月31日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所做的人工流产与郭利要求厂家赔偿事件无任何联,不存在对厂家的赔偿不满意而导致;此外,其作过检查,结果正常,身体状况健康,并无任何方面精神疾患。
据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终止早期妊娠记录、检验报告单、化验报告单、药物流产知情同意书证实,高某于2009年5月26日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药物流产,流产前的检查表明系早孕活胎,未见异常,至同月31日流产完毕。
而由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出具的《症状自评量表(SCL-90)结果分析报告单》、《焦虑自评量表(SAS)结果分析报告单》、《抑郁自评量表(SDS)结果分析报告单》,证实高某于2009年7月16日到该院检查,未发现有焦虑症状,亦无发现抑郁症状。
蓄谋敲诈勒索 非法恶意“索赔”
为妥善解决争议,2009年6月13日,施恩公司积极派员与郭利联系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郭利出具书面材料表示基于问题已妥善解决,不再追诉并放弃其所谓“赔偿”要求。2009年6月29日,郭利却以其妻对补偿一事不同意及因此事导致流产为借口,以利用国内外媒体介入为要挟,再次向施恩公司索要“赔偿款”,后向施恩公司控股股东雅士利公司提出索要300万元的要求。据郭利之妻高某证实,在得到补偿款后,郭利曾对其表示将继续向厂家“索赔”,其表示反对。另据相关记者李某证实,在2009年6月底至7月初期间,其曾与郭利联系,郭利告知厂家补偿款已经到位,并对其表示,“这个阶段已经成功,还有其他阶段。”
经公安机关提取的通话记录及声纹鉴定证实,2009年7月6日,郭利拨打雅士利集团总裁手机与其联系,直接要求雅士利公司“赔偿”300万元。
罪名成立 获刑五年
面对郭利的种种无理要求,雅士利公司拒绝支付其所谓“赔偿”款项,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009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将郭利抓获归案,并从其住所扣押了其本人制作的要求“雅士利集团/施恩品牌”“赔偿”300万元的稿件及其于2009年6月15日再次购进“施恩”牌婴儿配方奶粉的购物小票等相关资料。同年11月20日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10年1月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郭利被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有相关法律人士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而在上述案件中,郭利意图通过非法恶意索赔、利用媒体干预等方式要挟生产厂家,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因此,该人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发生消费争议时,维权要合理合法,切莫因非法图谋、恶意索赔而致犯罪。
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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