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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所谓“证据”无法撼动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事实

2013年01月10日 08:52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日本所谓“证据”无法撼动

  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事实和法理基础

  据日本时事通讯社不久前报道,中国政府在1950年的外交档案中,曾使用“尖阁诸岛”名称,并认为“尖阁诸岛”属于琉球(冲绳)的一部分。据称,时事通讯社已经获得该外交档案的影印本,日本外交部门正在确认该档案的真伪。报道称,这是首次发现记载了中国政府不主张钓鱼岛是中国领土、并认为钓鱼岛属于冲绳一部分的档案。这份外交文件是《对日和约中关于领土部分问题与主张提纲草案》,写于1950年5月15日,现存于北京的中国外交部档案馆(外交史料馆)。该领土草案中有关“琉球归还问题”的部分,使用了“尖头诸屿”这一名称,与日方从战争开始前使用的“尖阁诸岛”意思相同。

  时事通讯社报道称,该文件写道,“琉球分为北部、中部、南部三部分,中部为冲绳诸岛,南部包括宫古诸岛和八重山诸岛(尖头诸屿)”,认为钓鱼岛是属于琉球的一部分。中国在称呼钓鱼岛时并未使用“钓鱼岛”这一名称。文件中有关“琉球边界划定问题”的条目中,明确采用了“尖阁诸岛”这一名称,并称“有必要研究是否将尖阁诸岛列入台湾这一问题”。这说明,中国当时并未表明“钓鱼岛是台湾一部分”这一主张,可以证明至少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时,中国政府还认为是琉球群岛的一部分。

  针对日本媒体的这一报道,中国外交部迅速作出回应。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发言人杨宇在例行记者会上,就中国政府外交文件中曾经写到“钓鱼岛属于琉球”一事表示,他本人并没有亲眼看到过这份外交文件,即使存在这份文件,也不会改变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中国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华春莹表示,中国对钓鱼岛主权拥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笔者认为,上述中国外交部的文件如果是真,也仅仅只能证明当年中国外交部还是沿用了战前日据时代的地图,还没有对日本自甲午战争以来用武力侵吞中国领土的罪行进行彻底清算罢了。加上这份文件属于未公布的草案,根本不具有国际法的效力,对日方声称拥有钓鱼岛主权毫无帮助。

  事实上,无论是在战前还是战后,在日本发行的许多地图上,对于钓鱼岛列屿主权归属的标示也显得极不明确甚至混乱。例如,由日本地图学会编著、日地出版株式会社于1956年出版的《新修日本地图》,以及1966年由日本人文社出版的《日本总图》,都没有把钓鱼岛列屿收入版图。又如1968年由上原弘安发行的《琉球列岛概念图》,其中虽有尖阁列岛字样,但在钓鱼岛列屿的位置则标作“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 (大正岛)”,用的是中国命名。类似这样的例子还可举出很多,日本政府又将作何解释?

  钓鱼岛列屿位于琉球列岛和台湾之间,是日本在侵占台湾之前秘密窃取的。因此,对于该列屿主权归属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复杂性,这在以上中日双方的地图和文件中都有所反映。对此,笔者认为,根据现有的历史文献、结合相关的国际法考察中方和日方持论的法源 (即领土所有权的法律来源),并不难辨明钓鱼岛列屿的主权归属。根据历史事实和国际惯例,国际法中关于“发现、命名和利用”(即“先占”原则)而拥有的“原始权利”,才是取得领土的最重要的法源,后来者用武力占有,并不能改变这种法源,钓鱼岛问题即属于此类。

  据《顺风相送》记载,中国人在1403年前后便发现和命名了钓鱼岛列屿。在明、清两朝长达500年的时间里,中国的王朝曾派出24次册封使前往琉球册封中山王,在册封使留下的《册封使录》中,有大量文字记述他们利用钓鱼岛列屿的史实。1562年由抗倭名将、总督胡宗宪主持出版,郑若曾编著的《筹海图编》,进一步将钓鱼岛列屿作为防倭要塞划入福建省沿海版图。清代由乾隆皇帝钦准的《大清一统舆图》,亦将钓鱼岛列屿划入中国版图。这些都证明,中国几百年来一直在不间断地使用钓鱼岛列屿,中国所取得的“原始权利”始终没有丧失,也没有放弃。这就是中国拥有钓鱼岛列屿的法源。

  至于日本方面,据《日本外交文书》披露,迟至1885年才发现在琉球和台湾之间有几个无人岛,原本打算将其直接并入冲绳县版图,但几经调查了解,发现这几个无人岛早已由中国命名,即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如将其并入日本版图,恐遭中国抗议,因而暂时搁置了计划。及至1895年1月,即中日甲午战争接近尾声、清朝败局已定之际,才将这些岛屿并入冲绳县版图。从日本占有钓鱼岛列屿的事实经过来看,其法源来自凭借武力,来自对中国“原始权利”的侵犯。

  根据《奥本海国际法》第五章“国家领土”中关于领土取得的定义,“占有和行政管理是使占领有效的两个条件”。但在18世纪以前,“这两个条件并不被认为是用占领方法取得领土所必要的。虽然在大发现时代,各国也并不主张发现一块过去无人知悉的土地就等于发现者从事探险时所服务的国家已经用占领方法取得了该土地,但是占有常常只具有象征性行为的性质”。

  以上这一国际法原则(即“先占”原则),颇适合明、清册封使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宣示以及对中国与琉球疆界划分的说明。例如,明朝册封使郭汝霖在1561年写的《使琉球录》指出:“五月二十九日,至梅花开洋……过东湧、小琉球。三十日,过黄茅。闰五月初一日,过钓鱼屿。初三日,至赤屿焉。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在这里,郭汝霖明确宣示钓鱼屿、赤屿(即今称赤尾屿)属中国领地的同时,还指出赤屿是中国和琉球的地方分界。又如:清朝册封使徐葆光在1719年出使琉球时写的《中山传信录》,也作了同样的宣示和说明:“由闽安镇出五虎门,东沙外开洋……取鸡笼头……花瓶山、彭家山;用乙卯针并单卯针十更,取钓鱼台;用单卯针四更,取黄尾屿;用甲寅针十更,取赤尾屿;用乙卯针六更,取姑米山(琉球西南方界山镇山) 。”这里说的“姑米山”即今日“久米岛”,徐葆光强调该山是琉球西南方的边界。综合明、清两位册封使的宣示和说明,使我们清楚地了解到,中国和琉球的分界,从中国方面看是赤屿(赤尾屿),从琉球方面看是姑米山(久米岛)。

  按照以上《奥本海国际法》有关领土取得的定义,中国对钓鱼岛列屿领土权的取得,完全适合国际法中的“先占”原则,这一原则也可以说是中国拥有钓鱼岛列屿领土权的法源。而日本声称拥有钓鱼岛列屿,却没有任何正当性的法源。至于日本凭借战争和武力从中国攫取的所有领土权利,也早就由二战时期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加以剥夺。日方提出的那些所谓“证据”,根本无法撼动中国拥有钓鱼岛列屿主权的事实和法理基础。(郑海麟)

  (作者为香港亚太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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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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