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维护主权正当合法之举
维护国家主权与安全的正当合法之举 ——我国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的法律解读 ■
2013年11月23日,我国政府郑重发布声明,宣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这是适应国家安全形势发展、着眼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领空安全、维护空中飞行秩序的正当合法之举,是更好行使国家自卫权的必要举措,也符合世界主要濒海国家的通行做法。
防空识别区,一般是指沿海国家或地区基于海空防安全需要,在面向海洋方向上空单方划定的特定空域,实质是基于国防需要而设立的预警区域。在该空域内,可要求他国(方)航空器报告国籍、方位、飞行计划等详细内容,以便及时进行识别、监控和处置。若不遵守规定,可能会被拒绝入境,甚至遭到拦截、迫降。这样可在不明航空器进入领空前,对其性质提前作出判定,以赢得处置时间,有效保障国防安全。
维护国家主权的合法举措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维护国家主权与安全,不受外来侵犯,是国家的固有权利。《联合国宪章》第51条也确认,国家享有“自卫之自然权利”。在航空领域,《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条规定,每一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航空器在一国领空内飞行,完全置于该国主权支配之下。具体体现为自保权、管辖权、管理权和支配权等主权权利。其中,自保权是首位的,即指任何国家都有保卫其领空安全,不受外来侵犯的固有权利。根据这一权利,任何外国航空器未经他国允许,不得进入该国领空。该国且有权对外国航空器进入其领空设定必要的条件和程序。随着现代航空技术的发展,各种高空、高速、低空、隐身航空器广泛运用。如当外国航空器抵近一国领空时才开始实施航空管制,难以及时判明突发情况,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处置不及时或者应对不当,将对国家空防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我国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目的就是在外国航空器进入我国领空前,采取适当的防范性措施,这完全符合国际法有关国家主权和自保权的原则和精神。
与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明确规定了国家领空主权原则,并要求外国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我国领空时,必须提前向我国空管部门报告,取得相应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26条也规定,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可以采取有效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我国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预先对空中目标进行识别、监控,并在必要时采取防御性紧急处置措施,有充分的法理依据。
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防空识别区制度是上世纪中叶,由美国与加拿大率先提出创设的,之后不少国家也纷纷设立了防空识别区。截至目前,已有澳大利亚、缅甸、韩国、古巴、芬兰、希腊、印度、冰岛、意大利、日本、利比亚、巴拿马、菲律宾、德国、泰国、土耳其、越南等二十多个国家设立了防空识别区,对地理范围、受限制航空器的种类及管制措施等作出了不尽相同的具体规定。例如美国和加拿大的防空识别区向大西洋和太平洋延伸达几百海里。从具体实践看,各国对划设防空识别区都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承认。有些国家虽然没有划设防空识别区,但也建立了相应的空中预警机制。基于国际社会对防空识别区的认可,以及东海周边国家普遍划设防空识别区的现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是完全正当的、必要的、合理的。
不损害他国合法权益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也是我国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的重要遵循。我国东海防空识别区划设范围不涉及他国领空,并充分尊重周边国家领空的主权。防空识别区不是领空范围的扩大,也不是领空主权的任意延伸,一国在防空识别区享有的权利与领空主权有着本质区别。在防空识别区内,一般只要求航空器通报其国籍、方位、飞行计划等信息,不影响航空器依照国际法所享有的飞越自由。我国划设防空识别区也遵循这一原则要求。但目前有的国家以防空识别区为由干扰他国航空器正常的飞越自由,实际上是对防空识别区的曲解和滥用。
东海上空是国际航线密集的重要区域。我国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和目标,平等适用于各国航空器,有利于维护东海上空航空器的正常飞行秩序和保证飞行安全,有利于减少军事误判、避免空中摩擦。
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决维护国家正当权益,坚持通过对话谈判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综合国力不断提高,我们将为维护地区安全稳定、促进世界和平发展作出更大贡献。解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