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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中国周边多国划设防空识别区 范围可视情调整(图)(2) 查看下一页

2013年11月26日 11:17 来源:解放军报 参与互动(0)

日本划设的防空识别区范围远远大于其领空范围。

日本划设的防空识别区范围远远大于其领空范围。

  防空识别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记者:防空识别区的建立,可以从制度上提升各国的防空能力,从国际上看,各国防空识别区又存在怎样的共同特性?

  空军军事法院院长邢洪波:作为一种预警概念,防空识别区制度具有国家性、单方性、稳定性、防御性、强制性五个方面的特性。

  一是行为的国家性。一般认为,划设防空识别区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鲜明的国家性。对一个主权国家来说,是否划设、何时划设、怎样划设、如何管控等,都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实践中,有的国家是由民航管理部门宣布的,有的是由国防部门宣布的,但无论哪个部门,前提是必须得到国家的明确授权。

  二是划设的单方性。国际法学界普遍认为,防空识别区制度与国际法是“相容”的,其划设并不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一个主权国家在不影响其他国家依据国际法享有的航行和飞越自由权的前提下,有权单方决定划设防空识别区,无需事先征得其他国家的同意。因此,个别国家指责我单方划设防空识别区是毫无道理的。

  三是效力的稳定性。防空识别区相对于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和临时空中禁区等具有相对稳定性。划设防空识别区一般是主权国家在对国际形势、安全需要和自身实力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后作出的战略决策。决策一经作出,非特殊情况,一般不会随意撤销。当然,防空识别区的具体规定也会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国家战略利益的发展等作出适当调整。

  四是目的的防御性。防空识别区制度是现代空中预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空中预警主要是对空中目标进行搜索、发现、监视、识别、跟踪等,提供空中警戒情报。从各国实践看,尽管关于防空识别区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松一些,有的相对严一些,但具体无论如何操作,划设防空识别区的目的基本都是为了提早预警时间,扩大预警范围,防止领空受到侵犯。

  五是一定的强制性。虽然防空识别区不同于领空,在防空识别区内一国并不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权利,但根据国际通行做法,他国航空器应按照划设国的有关规定报告身份、方位、飞行计划等情况,否则划设国可对其采取跟踪、监视,甚至驱离、拦截、迫降等措施。实践中,防空识别区制度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默认和遵守。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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