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军舰艇如何命名:多用地名 人名为特例
我国海军舰艇依据《海军舰艇命名条例》进行命名。一级舰(航空母舰、战列舰、巡洋舰)和核潜艇由总参谋部命名;二级(驱逐舰、护卫舰、潜艇、大型登陆舰)和下级别的舰艇由海军司令部命名。辅助船艇均以表明所在海区和性质的名称再加序号的形式命名。
新造或新接舰艇入列或更名时,由批准授名的领导机关正式授予舰名舷号,颁发《舰艇命名证书》,举行命名典礼;舰艇命名享受“终身制”,中途一般不予更名。舰艇退役时,其舰名舷号由授予机关注销,不再授予后续舰艇。
海军规定了三大舰队的命名辖区:北海舰队辖区用华北、东北、西北等14省、自治区、直辖市(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青海、甘肃、宁夏、陕西、山西、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的地名进行命名;
东海舰队辖区用华东7省、自治区及新疆自治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新疆)的地名进行命名;
南海舰队辖区用华南及西南9省、自治区(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的地名进行命名。
具体命名规定是:航空母舰、巡洋舰以行政省(区)或词组命名;驱逐舰、护卫舰以大、中城市命名;核潜艇以“长征”加序号命名;常规导弹潜艇以“远征”加序号命名;常规鱼雷/导弹攻击潜艇以“长城”加序号命名;扫布雷舰以“县、州”命名;猎潜艇也以“县、州”命名;船坞登陆舰、坦克登陆舰均以“山”命名;步兵登陆舰以“河”命名;补给舰以湖泊命名。
例外:在人民海军的舰艇方阵中,有两艘特别的战舰是用人名命名的,一艘为“郑和”舰,一艘为“世昌”舰。 (樗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