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23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出有关认真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四)和关于渎职罪的法律解释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加大查办渎职犯罪的工作力度,严格执法,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和批捕、起诉工作,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四)和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国刑法渎职罪主体由此扩大,“新的四类人员”被列入:一是法律授权规定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某些领域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管理、监督职权;二是在机构改革中,有的地方将原来的一些国家机关调整为事业单位,但仍保留其行使某些行政管理的职能;三是有些国家机关将自己行使的职权依法委托给一些组织行使;四是有的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了一部分国家机关以外的人员从事公务。
高检院在通知中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正确领会有关立法精神,严格依法办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特别是依法加大查办在刑法修正案(四)中作为单独犯罪专门规定的枉法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等渎职犯罪、职务犯罪的力度,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
高检院在通知中还强调了准确把握上述法律的时间效力,正确适用法律。高检院规定,对于在1997年修订刑法施行以后、上述解释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在该解释施行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应当依照该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在该解释施行前已经办结的案件,则不再变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