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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机嫌疑犯该判刑多少年 刑法专家解释相关规定

2003年02月12日 09:55

  中新网2月12日电 2月2日,由北京飞往福州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1505航班遭遇劫机。当天上午10时40分左右,飞机到达福州上空,乘客董某手持装满汽油的易拉罐,以炸机相威胁,要求飞机飞往台湾。随后,董将易拉罐内的汽油倾洒到飞机内并点燃。火势很快被乘客和机组人员控制住并完全扑灭,董某也被机组人员制服,除两名旅客衣服部分被烧外,其余旅客均安然无恙。这起未遂的劫机事件发生并被媒体披露后,人们纷纷猜测董某将受到什么样的刑罚。

  在此之前,我国法院已经对发生在境内的数起劫机事件做出了刑事判决。

  1993年11月12日,韩书学伙同另一名劫机犯李向誉(已判刑)将中国北方航空公司长春飞往福州的CJ6353次航班劫持到台湾桃源机场,随后韩书学和李向誉被台湾方面以违反民用航空法为由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13年。2001年8月29日,长春市中级法院以劫持航空器罪判处被遣返的韩书学有期徒刑12年。

  2002年5月10日下午,由深圳飞往厦门的FM8336航班飞机发生劫机事件,劫机者潘华兴被安全员和旅客制服。当年8月29日,厦门市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潘华兴的行为已构成劫持航空器罪,鉴于其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国内知名刑法学家、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刑法学博士生导师邱兴隆告诉记者,我国《刑法》第121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邱兴隆首先解释说,根据这一条规定,只要劫机者实施了劫机行为,不管劫机是否达到了行为人的个人目的,也不管劫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就是犯罪的既遂。

  邱教授说,刑法的这一条规定所确立的罪名是“劫持航空器罪”,该规定的前一部分是对犯罪的基本规定,后一部分是关于结果加重的处罚规定,因此该罪属于结果加重犯。按照前半部分的规定,只要劫机行为发生,并且行为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应当被判处不少于10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按照后半部分的规定,只要造成了人员重伤或者航空器严重损害的结果,对劫机犯的处罚就是绝对的死刑。邱教授说,这一规定可见我国对劫机犯罪的处罚非常严厉。

  邱教授同时告诉记者,我国至今为止没有具体规定什么样的情形属于航空器的“严重破坏”,但他个人的理解是,造成航空器丧失本来的功用,或者严重妨碍其功用的情形。

  针对国航此次未遂劫机事件,邱兴隆说,由于董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人员的重伤或死亡,也未使飞机遭受严重破坏,因此,对董的处罚,肯定在10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之间。


 
编辑:叶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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