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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柳州市公安局局长于丁因受贿等罪行被执行死刑

2003年02月13日 16:55

  中新网2月13日电 据中广网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肖扬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月13日上午在本院大法庭对被告人于丁公开宣判后押赴刑场,采取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作出裁定,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桂刑经终字第3号维持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于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查明:1995年11月至1999年3月,被告人于丁在担任柳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期间,伙同其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先后十三次收受柳州市山城娱乐有限公司(中山大厦)经理江强(另案处理)、覃志彪(另案处理)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5.1万元。在此期间,于丁夫妇自1996年起长期包住江强无偿提供的中山大厦601号房,于丁明知江强在大厦等处开设赌场,但未履行公安干警、公安局长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查禁、制止江强等人违法行为。而在1998年5月当自治区公安厅派人到柳州市查处江强等人在白莲机场招待所聚赌时,反而闻讯后即用手提电话通知江强赶快离开,使江强逃避查处。于丁还先后为江强在办理柳州市中山城娱乐有限公司(中山大厦)税收减免、贷款、电力增容等事务的过程中出面说情,提供帮助。为刘芳承揽生产防伪印章、制作自行车防盗牌和覃志彪承包柳州市机动车检测站提供帮助。

  1996年至1999年6月间,于丁还通过向他人索要、接受赠与方式,私藏运动手枪1支、运动步枪2支和手枪子弹450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陈红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亦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应数罪并罚。于丁身为公安局长,负有维护社会治安、查禁赌博的法定职责,却利用职务便利,包庇、纵容他人赌博,且有当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到柳州市查赌时,为赌头通风报信,并授意江强出逃,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恶劣情节,罪行极其严重。于丁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遂作出以上裁定。


 
编辑:叶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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