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18日电 为6800万股民所关注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今年春节正式实施。这是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系列司法解释中,受关注程度最高的一件。最新一期的《瞭望》周刊载文指出,目前中国170件司法解释在发挥“准立法”作用。
另一件备受关注、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司法解释,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法修改公布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就制定了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既有助于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婚姻法,又因其确立的最大限度保护弱者的做法而使社会弱势群体和婚姻关系无过错方能依法得到保护。
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不断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共制定司法解释170件,这一数字比上一个五年增加近两倍。
这些司法解释,对指导和监督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准立法”作用如何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在接受本刊专访时指出,制定司法解释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并促进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进而言之,其作用体现在:当审判工作中遇到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可循时,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可以指导和规范案件的审理,经过一定时期的司法实践,可以建议立法机关完善法律规定;当现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时,制定司法解释则使得法官审理案件适用法律具有可操作性。
这位负责人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为例,介绍了司法解释使适用法律更具操作性的功用。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但立法没有规定以何种形式予以帮助:是提供房屋临时居住权、长期居住权,还是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生活困难者?根据立法本意,并经征求各方意见,司法解释采取了最大限度保护弱者的做法,规定必要时可以将帮助者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生活有困难的被帮助者。这样规定,使那些没有收入、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很少或没有分得财产、生活确实困难的人,得到切实的帮助。此外,这件司法解释有助于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婚姻法,有利于保证法律实施的统一性、客观性,从而有利于正确及时地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2002年制定的司法解释中引起较大反响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也是如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可供遵循的具体的证据规则,既容易造成审判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产生不确定性,又容易使一些当事人利用证据问题在庭审中搞突然袭击、拖延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这件司法解释,解决了举证责任、举证时限,证据交换、质证、认证等一系列问题。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广泛征求意见,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既是人民法院多年来民事审判经验的总结,也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支持和指导。它不仅发扬了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优良传统,而且给人民调解制度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了这一重要法律制度。
另外,审理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作为我国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第一件系统性司法解释,对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无疑亦起到重大作用。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夕,针对国际上对我国法院如何实施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和侵权赔偿计算方法的密切关注,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公布一批有关专利、著作权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建立和完善了符合世贸协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为修改后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新增加的有关诉前临时措施等新制度提供了可操作性规范,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立足难点、热点问题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工作的一个突出特点,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难点、热点问题而展开,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坚持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是司法解释工作一直牢牢把握的基本原则。”
在“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位负责人指出,这些司法解释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治安状况的好转,有效遏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净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规范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其中典型例子当属打击涉税犯罪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一段时间内,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发生,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然而,由于涉税犯罪案件涉及经济、税收等多个专业领域,案件定性、取证、法律适用等问题较为复杂。法官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认识上容易出现分歧,必然影响对案件的处理。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打击涉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司法解释的制定,为指导各级法院准确依法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证。
研究室负责人还特别提到,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及时进行了清理、废止和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的工作。《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行政审判面临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第一件有关审理与世贸组织相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完善司法审查制度、推进行政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充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分别对司法审查的范围、诉讼参加人、管辖、司法审查的标准、举证责任、判决方式等做出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承担对国务院主管部门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职责。对于保护参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和维护反倾销、反补贴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政,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清理、修订与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承诺不符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000多件,清理的时间跨度从2000年起上溯到1951年,废止的177件司法解释已向社会公布。
司法解释的制定有严格的程序规范
正如制定一部法律需要立项、征求意见、审议、公布等立法程序一样,制定司法解释也有严格的程序规范。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了规范司法解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23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体例样式、对外公布,清理与编纂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提高了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司法解释,一律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形式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必须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经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过程中,征求了20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听取了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建议。
正如肖扬院长在第十八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指出的,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170件司法解释,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对提高法律适用水平,坚持社会主义司法统一原则发挥了重大作用。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也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研究室负责同志指出,今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工作将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地发挥准确理解法律、加强审判指导、确保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