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对蒋艳萍受贿、贪污、介绍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蒋艳萍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潇湘晨报报道,蒋艳萍所犯受贿罪与贪污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蒋艳萍(女)原系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副厅级)。蒋艳萍先后15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87.4589万元。蒋还先后13次侵吞公款72.4981万元,并有493.6433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新闻链接:被蒋艳萍色相勾引的看守所原副所长入狱7年
中新网长沙2001年6月20日消息:昨天,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汉寿县看守所原副所长万江受贿案公开宣判一审结果,被告人万江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据湖南经视报道,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8月7日至11月3日,省人民检察院将涉嫌重大经济犯罪的蒋艳萍羁押于汉寿县看守所。在此期间,蒋艳萍以色相勾引负责对其监管的汉寿县看守所副所长万江,使其违反监管法规和办案机关的监管要求,为蒋艳萍串供提供便利,并先后3次收受蒋艳萍母亲等人的贿赂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情节严重。但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