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三月十五日电 (记者翁阳)中国“打假”至今已走过十几个春秋,应该说“打假”行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是无可置疑的。但在一年一度的中国“打假”盛会“三·一五”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来自宝洁(中国)有限公司的一份调查报告却令人感觉颇有几分沉重。
宝洁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宝洁在中国最担心的不是“品牌”竞争,而是日益猖獗的“造假”狂潮。据统计,二00二年宝洁共为“假冒”商品损失一点五亿美元,其各项产品的平均假冒率高达百分之十五。
据称,宝洁自一九九一年开始打假,打假投入由开始的几百万人民币到现在的几千万人民币越来越大,但其并未明显感觉到问题的改善与好转。
有此感受的企业绝非宝洁一家企业,“劣币驱除良币”这一经济现象在商品领域的演绎依然继续。业内人士透露,目前中国造假现象与以往相比还呈现出几个新趋势。
其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组织正向集团化、组织化、专业化转变;其二是造假者与时俱进,造假设备愈来愈先进;其三,造假组织正由以往的造假胜地——东南沿海向中部和西部转移;其四是一些造假者同跨国或跨境制售假集团相互勾结,假冒出口的问题日趋严重。
正是带着对这种“打假”共“造假”齐飞现象的困惑,记者采访了中国数位经济界和法律界权威学者。
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所陈淮所长显然对消费者在打假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深信不疑。他说,“消费者是假冒商品的最直接受害者,是造假者的天敌,而商家、政府官员、中消协的领导、媒体皆可能被造假者所收买,因此只有当消费者的主体意识真正普遍觉醒并付诸行动才能令造假者无处藏身。”
同时,陈淮认为,在市场环境下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理应得到最大呵护,以“王海”为代表的个人“知假买假”行为由于在事实上打击了造假者并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理应得到肯定。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刘俊海博士对打假的态度更为激烈,他主张“打假必用重典”。鉴于目前对造假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太高和对造假实际造成损害的取证困难,刘俊海认为应对造假组织普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这剂猛药能否服下去,刘俊海认为需要律师事务所、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和法院的通力协作。
毫无疑问,中国打假是应是一个系统社会工程,作为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者的政府责无旁贷,并理应通过行政、法律手段严惩打假。但正如陈淮所说,问题在于政府不是造假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同遭受损害的消费者和企业相比,具有一种天然的打假“惰性”,因此打假的主体尤其是启动打假程序的主体不可能由政府来承担。
那么这种责任只能主要由企业和消费者来承担吗?每个企业和消费者会有那么的精力去从事打假事业吗?
至于普通消费者,在面对造假者及其背后的利益集团时,明显处于下风,他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进行的斗争到底胜算几许?这也是百姓往往只有当人身、房产、汽车等重大利益遭受损害时才会去告状。
再追问一句,消费者难道真的是造假者的天敌吗?未必,有时候消费者和造假者存在同盟关系,不然的话,假冒名牌服装、盗版光盘怎会屡禁不止呢?
面对造假问题的严重究竟怎么办?中国打假未来的道路如何走?看来需要整个社会更多的关注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