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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防治“非典”事业捐赠给予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3年04月30日 16:12

  中新社北京四月三十日电(记者赵建华)针对中国部分省市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情况,近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社会力量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给予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以及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接受的用于防治“非典”的捐赠,专项用于防治“非典”,不得挪作他用。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公布的消息说,通知规定,此项政策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编辑:吕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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