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4日电 今天,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12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墨西哥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据官方人民日报报道,本案申请调查的产品为单乙醇胺和二乙醇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列为29221100和29221200。该二税则号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二乙醇胺盐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内。
商务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是否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本案通常情况下在一年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8个月。此次立案是应抚顺北方化工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商务部认定符合立案条件后发起的,是商务部成立以来的首起反倾销立案。(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