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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了白撞”没有被国家立法采纳 显现人本理念

2003年06月26日 14:34

  中新网6月26日电 曾有一度,“撞了白撞”的说法在社会上很流行,甚至有人呼吁使其进入国家立法。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对于交通事故中行人受伤害给予了特别保护,规定机动车一方必须承担责任。

  据此,“撞了白撞”的说法在草案中没有被采纳。今天的检察日报刊登文章指出,这显现了人本理念。

  遵守交通规则是行人应当做到的。但作为高速运输工具的机动车,同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相比,机动车一方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害的通常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因此,专家普遍认为应当区分机动车之间相撞和机动车撞人的不同赔偿原则,“车让人”是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交通法则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汇报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时说,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高速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失责任。随着道路交通的发展和交通规则的健全,并借鉴一些国家的立法例,一些委员和专家建议规定,机动车撞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行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的,也负有相应的责任。

  据此,再次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投保金额的部分,按照以下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本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草案也规定了机动车的免责条件: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有专家认为,“撞了白撞”被拒之于法律条款之外,是“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在立法过程中的重要体现。(郭洪平)


 
编辑:李淑国

相关报道:乌鲁木齐规定: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撞了白撞” (2000-11-08 06:55:47)
          天津交管局认定首例“撞了白撞”案 (2000-10-12 06: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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