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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家电脑商状告中消协 引发社会监督大讨论

2003年07月24日 08:41

  中新社北京七月二十三日电(记者刘长忠)中科院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今天在此间举行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监督”高层研讨会上尖锐的指出,对假冒伪劣商品制造和出售者,必须让其付出成本代价;政府应制定出有关法律,对其进行重罚,而对打假者应予以补偿,以形成社会监督能够得到补偿和奖赏的机制。

  本月十五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北京都贝尔科贸有限公司等三家电脑经销商公司,委托北京市德山律师事务所,状告中国消费者协会进行电脑商品比较试验侵害其名誉权一案。原告称中消协比较试验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法定程序、其结果不具备真实性和客观性等,并要求中消协赔偿经营损失三百万元。

  这是商家首次将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己任的中消协告上法庭,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并引发出“市场经济环境下,社会监督的法律地位”等一系列深层次话题。为此,中国消费者报和法制日报联合举办研讨会,试图从高度和深度上探讨一系列法律和社会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中心副所长陈淮认为,消协是市场经济环境下“民”的特定身份,其履行的法律职能就是这个“民”利益的体现。因此,它的作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鼓励。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巡视员何山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明确赋予消协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进行社会监督等法律职能。他说,在该法律框架下,社会监督显示出巨大威力,并将对推动中国消费者维起到重要作用。

  社科院财贸研究所所杨圣明称,此案件引起理论和实践上深层次思考在于,市场经济是自由的同时也是法制和信用的经济,而一些人理解歪了,认为是无法无天、不受社会监督和法律约束的的经济,由此造成假冒伪劣横行、不讲信用等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中消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群众团体和中介机构,它的职能是法律赋予的,是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要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监督一系列问题,不但需要政府的行政手段,更需要加强和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中国消费协会需要发展壮大。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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