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7日电 涉嫌偷税犯罪的刘晓庆因“有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缴税款的愿望”,在被逮捕一年之后被取保候审。何向东在8月21日的南方周末上撰文提出质疑,认为有关司法部门以“有悔过表现”这个在法律上找不到的理由对刘晓庆取保候审,有违法之嫌。
何向东文章质疑的根据是“有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缴税款的愿望”并不是法律规定的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今天的《检察日报》刊登文章指出,何文的观点值得商榷。
诚如何文所言,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中,确实找不到将“有悔过表现”规定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的法律条文。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从这条规定看,“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一个关键条件,也是一个原则性条件;而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需要司法机关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的性质、犯罪人的平常表现和犯罪后的表现、犯罪原因等进行综合分析才能作出。
文章指出,由此不难看出,绝大多数案件中判断“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前提条件是无法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的。
刘晓庆涉嫌的偷税罪,其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属于一般性的刑事犯罪。刘晓庆“有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缴税款的愿望”,充分表明其对自己的偷税行为已有了一个较为清醒的认识,否则,便无过可悔,更没必要筹款补缴税款了。“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面对刘晓庆的“有悔过表现”,法律就不能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司法部门据此认定她“不致有社会危险性”而予以取保候审,岂是没有法律规定的违法之举?
从另外一个角度讲,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显然,逮捕的关键条件也是“社会危险性”,它同样需要司法机关综合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才能作出判断。也就是说,对刘晓庆的逮捕,从刑事诉讼法律中同样也难以直接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款。文章说,依何文的观点,恐怕当初对刘晓庆的逮捕决定也是于法无据的吧。
文章还特别指出,何文认为官方的消息有意无意地回避了决定对刘晓庆取保候审的机关,其实,该条消息已经非常明确地告知刘晓庆偷税一案已由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也就是说案件已进入法院审判阶段,依照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此时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无疑只能是法院。(徐忠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