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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打击跨国犯罪公约生效 国际追逃贪官问答

2003年09月29日 11:41

  中新网9月29日电 中国已签署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将于今日生效。《检察日报》今天载文指出,这为中国追捕潜逃国外的跨国犯罪分子,尤其是近年来日益增多的携赃款出逃的腐败官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检察日报》今天还刊载了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与记者之间的答问如下:

  记者:随着世界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跨国犯罪也越来越多,国际司法的协作也显得越来越重要。《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人们对公约的作用寄予了很高的期望。您能谈谈公约中所指的“跨国有组织犯罪”具体包括哪些犯罪吗?

  陈国庆:好。跨国有组织犯罪,根据公约第3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主要是指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第5条、洗钱犯罪第6条、腐败犯罪第8条、妨害司法犯罪第23条四大类犯罪。

  记者:在我国,腐败犯罪又可称职务犯罪,其中包括很多种罪名,是否所有的职务犯罪都是公约适用的对象?

  陈国庆:不是所有的职务犯罪行为都适用该公约。根据公约第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下列腐败行为应规定为犯罪行为:(1)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提议给予或给予该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或实体不应有的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2)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其他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接受不应有的好处,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的条件。(3)对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务员的上述行为和其他形式的腐败行为也要规定为刑事犯罪,并将作为共犯参与根据上述所确立的犯罪规定为刑事犯罪。可见,对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公约适用的主要是贿赂犯罪。

  记者:对同一种犯罪行为,各国的法律规定可能不一样,如何处理国际间的法律冲突,一直是国际条约在各国适用中的难点。对此,条约是如何规定的?我国又将如何解决?

  陈国庆:由于各国国情、法律价值观念和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各国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规定有时会有所不同,由此形成国际之间的法律冲突,这种情况是在所难免的。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中最基本的原则,对于国家间的法律冲突,只有通过国家间的协调或者国际立法的途径解决。

  公约在不同处多次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以保证本公约的实施;在第11条第1款更是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均应使根据本公约第5条、第6条、第8条、第23条确立的犯罪受到与其严重性相当的制裁。”我国已于今年8月27日正式批准加入该公约,仅声明对第35条第2款予以保留,且公约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这表明我国承诺将采取一些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以保证公约的实施,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没有将为腐败分子洗钱规定为犯罪,而根据公约第6条第2款第a项“各缔约国均应寻求将本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于范围最为广泛的上游犯罪”的规定,因而可以认为公约将贿赂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对此,我国应当履行对公约承担的义务。

  记者:近年来,携赃款出逃的腐败官员越来越多,对什么样的腐败官员能进行国际追逃?

  陈国庆:根据本公约,对受贿犯罪分子可以进行国际间追捕。至于贪污犯罪分子,从公约第8条的规定看,并不在公约规定的腐败犯罪范围之内。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其不能进行国际间追捕。对犯罪分子的国际追捕属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双重归罪原则,即请求国与被请求国法律对某一种行为皆规定为犯罪的,方可进行刑事司法协助;且双重归罪原则并不要求请求国与被请求国法律对某种犯罪行为的规定完全相同,只要求对犯罪行为构成要素的规定相同,而不要求罪名规定相同。因此,对于贪污犯罪分子同样可以进行国际间追捕,只要被请求国法律对被追诉人所施行为规定为犯罪即可,公约明确了缔约国的司法协助义务。

  记者:国际追逃主要通过什么方式进行?需经过哪些程序?

  陈国庆:国家主权原则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跨国犯罪带来了国家间的法律冲突与司法管辖冲突。因而,对犯罪分子进行国际间的追捕,需要相关国家间的合作与相互协助。

  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分子的国际间追捕可以通过引渡方式。对犯罪分子进行引渡,必须依据有关缔约国法律和国际法规定进行。因此,司法实践中,引渡的难度较之其他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要大得多。鉴于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日益猖獗,公约第16条加重了缔约国的引渡义务。对于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公约第16条第5款B项要求“在适当情况下寻求与本公约其他缔约国缔结引渡条约,以执行本条规定”,第6款规定“不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应承认本条所适用的犯罪为它们之间可相互引渡的犯罪”。一般而言,引渡是要求有条约为条件的。引渡申请应由行使管辖权的缔约国向被申请引渡人所在的缔约国提出,并根据有关国际法和相关缔约国的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约第16条对引渡的适用原则作了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及我国与外国所签订的引渡条约,引渡程序主要包括:1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出申请;2被请求国在收到请求书后,根据本国法律及本国参加缔结的条约的规定,对引渡请求书进行审查;3经过审查,被请求国如果同意并决定引渡的,即通知请求国,并由被请求国主管机关与请求国主管机关商定移交被请求引渡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执行引渡的其他有关事宜。

  记者:对外逃腐败分子非法资产的处置问题,是引渡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据我所知,有些被请求国家在对此类犯罪进行引渡时往往会对请求国提出较高的分配要求,对此,公约有何规定?

  陈国庆:对于外逃贪官的非法财产的处置,公约第14条第2款作了原则规定,即:被请求国应在本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请求优先考虑将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交还请求缔约国,以便其对犯罪被害人进行赔偿,或者将这类犯罪所得或财产归还合法所有人。可以看出,公约将最后决定权交给了缔约国。外逃犯罪分子的非法财产属于赃款,我国刑法规定应当没收或者追缴。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依照本公约第12条或第13条第1款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应由该缔约国根据其本国法律和行政程序予以处置。”第14条第3款规定,被请求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本国法律或行政程序,经常地或逐案地与其他缔约国分享这类犯罪所得或财产或变卖这类犯罪所得或财产所获款项。

  记者:公约在适用中还应注意些什么问题?

  陈国庆:公约的签订反映了国际社会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共同愿望,有利于促进各国在这一问题上的合作,也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但应当看到的是,公约的规定是各国利益妥协的产物,它在施行中仍然将存在着一些问题。我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应该引起注意。

  首先,对立法作相应调整,以便与公约相协调,如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规定,对贿赂罪构成要素的规定。其次,目前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不多。引渡条约往往要经过长期的谈判,因为司法理念和人权观念等原则的冲突而往往无法达成共识。在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对于外逃的贪官,目前只能以个案的形式同有关国家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当前引渡制度中的“死刑不引渡”原则、“双重归罪”原则等都可能让贪官继续逍遥法外。再者,应当正视少数国家要求必须先与中国签订《赃款分割协议》后才同意合作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少数国家要求分享部分追缴的贪官赃款。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和犯罪非法所得属于赃款赃物,应当没收或者追缴,以退还合法所有人或上缴国库。被请求国在应请求国之请求进行司法协助时会付出一定成本,该成本费用由请求国支付是合理的;赃款分割已经成为国际反洗钱工作中的一项惯例,如何解决好这一问题仍待努力。(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尚晓宇)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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