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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随父母到被告开设的包子铺就餐,因在食物中发现飞虫,原告与被告交涉,被告退还了原告餐费,但原告仍继续就餐。被告服务员见状,上前制止与原告父亲产生口角,在双方争斗过程中,原告受伤,故原告将被告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二千余元。
原告王某诉称其与父母到被告田某开设的包子铺就餐,原告母亲在包子中发现了飞虫,经交涉被告退还了餐费。但原告因肚饿并未退还包子,而是继续就餐。被告雇佣的男服务员见状说了很难听的话,并强行收走包子,原告父亲为此非常生气,就顺手将桌上的包子及托盘向男服务员砸去,男服务员拿起盘子砸向父亲,瓷盘碰到墙上,反弹到原告头上,将原告头部碰伤。事发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整容手术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七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田某雇佣的人员与原告父亲发生互殴导致原告头部受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后续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此外,原告父亲在与人发生口角时,未能保持冷静,采取合理必要限度的手段,也应受到一定谴责。故作出如上判决。 马彩云 田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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