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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县永宁街派出所副所长赵大伟酒后驾车撞死人后逃逸、找朋友顶包、教唆他人作伪证,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
记者昨日获悉,赵大伟在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后提出上诉,而终审法院则以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审判中认罪态度好、不致再危害社会为由,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新闻提示
案件回放
撞死骑车人 逃逸再撞车
2008年12月21日下午,32岁的伊通县公安局永宁街派出所副所长赵大伟和朋友张吉明陪人吃饭。席间,赵大伟和张吉明都喝了酒。
饭后,赵大伟开着张吉明的轿车,拉着张吉明、张的儿子和一个朋友,沿伊通大街由北向南行至伊通北大桥北侧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自行车追尾,致骑车老年男子史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赵大伟没有下车救人,而是迅速驾车逃跑。逃至伊通大街虹桥浴池门前,又与相向而来的小客车相刮。之后,赵大伟继续驾车逃跑。小客车司机常晶伟报了警。
找朋友顶罪 唆使他人作伪证
逃至白酒厂附近时,赵大伟将车停下,跟一直在车内的张吉明商量,让其帮忙顶罪。张吉明表示自己也喝酒了,不能顶这个罪。
随后,张吉明将儿子送回家,当他返回白酒厂附近时,车和赵大伟都不见了。
其间,赵大伟电话联系上了在伊通县妇幼保健院当临时工的张彦军。张彦军来后,赵大伟让张彦军替自己去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张表示:“替你投案行,但是你得保证不能把我抓起来。”赵称:“你就去吧,没啥事。”
张彦军开着肇事轿车到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
在公安机关侦查此案期间,赵大伟又与张吉明、常晶伟密谋,分别指使二人作假证,并先后两次通过他人给了常晶伟4000元钱。
按照赵大伟的授意,张吉明谎称事发当天将车借给了张彦军。常晶伟则谎称自己驾驶的小客车被刮后,司机曾下车并自称张彦军,之前开车撞了人……
案发第二天,赵大伟就与死者史某的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一次性赔偿20万元。该款当天付清,赵大伟特意找人做了公证。公证结束后,张彦军被取保候审。
隐情遭举报败露
2009年6月,赵大伟忽然找到张彦军和常晶伟,告诉二人串通的事情让人给告了,他们最好别在家待着,要是让人抓住也别改口。赵大伟又给常晶伟拿钱,但常没要。
6月12日,张彦军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以涉嫌交通肇事刑拘。同年7月2日,常晶伟因涉嫌伪证罪被铁西分局刑拘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2天后,赵大伟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铁西分局刑拘。9月7日,张吉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
一审
交通肇事 获刑三年
2009年11月23日,铁西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赵大伟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考虑到其积极赔偿,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最终,一审法院以赵大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张彦军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张吉明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常晶伟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审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赵大伟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未经庭审质证,程序违法。
接到上诉状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了合议庭,在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之后,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
作为本案的终审法院,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对上诉人赵大伟及其他被告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同时,法院又提出赵大伟能够主动赔偿,在审判过程中认罪较好并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认定赵大伟应当适用非监禁刑罚。
因此,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时将赵大伟的三年有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维持对张彦军、张吉明和常晶伟定罪量刑的判决。
现状
赵大伟不在派出所工作
昨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了伊通县公安局永宁街派出所,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赵大伟已经不在该派出所工作了。随后,记者多次试图电话联系赵大伟本人,一直未果。
案外律师:
终审量刑太轻
“我认为这个案子终审判决量刑太轻。”吉林省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林长宇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本案具体情节看,不应该判这个派出所副所长缓刑。”林长宇说。
“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串通他人顶罪、教唆他人作伪证,每一条情节都很恶劣,怎么还能改判为缓刑呢?”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红也认为,本案终审量刑太轻了,缓刑理由非常不充分。本报记者史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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