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 → raybetapp2涓嬭浇 → 社会新闻 |
中新网宁波8月17日电(记者 何蒋勇 实习生 应卉)2009年8月17日一女孩在旅馆喝农药自杀,旅馆老板见其衣衫不整,退出叫老婆来帮忙,却不想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该女孩于27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遂将旅馆老板告上法庭,索赔28万余元。近日,此案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去年8月17日上午7时左右一名女子独自住进了张先生开办的位于鄞州区集士港镇上的旅馆,房间号为303。之后,在4楼晾衣服时,旅馆老板娘听到303房间的姑娘在大声喊“救命”。老板娘心里害怕,就下楼让张先生去看看。随即,张先生打完110、120就赶去房间。
紧接着,张先生来到房间发现床头有一瓶“百草枯”,而女孩只穿了内衣内裤就退出来,让老板娘给她穿上衣服,并扶下楼,上了救护车。女孩被送到鄞州医院后,抢救了27天,最终不幸去世。
女孩家属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他们认为张先生和他妻子在第一时间就听到女孩呼救,却没有及时进入房间施救,耽误了最佳抢救生命时间,这是女孩身亡的直接原因。因此他们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认为是旅馆未尽合理义务,造成客人人身损害,要求赔付死亡赔偿金等损失28万余元。
张先生则认为,发现女孩求救后,已及时报警,尽到自己的合理义务,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
日前,鄞州法院一审判决此案,驳回女孩家属的诉讼请求。主审法官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源于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危险源的控制能力。
法院认为,女房客在旅馆客房内服毒自杀,引起其死亡后果的危险来源于其自行服毒,该危险源非旅店老板所能预见和控制,所以他对女房客的自杀行为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且在发现女房客服毒后,旅店老板已在合理时间内拨打120、110,作为善良管理人已尽到防止和制止损害扩大的可能性的义务,不存在过错。(完)
参与互动(0) | 【编辑:段红彪】 |
Copyright ©1999-2025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