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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嘉兴9月14日电 ( 李飞云 潘子菁 张金明)一个瞌睡,导致“2009.4.14”沪杭高速特大交通事故6人死亡,7人受伤。事故后,经过多次的诉讼、协调,善后赔偿事宜近日由浙江嘉兴嘉善法院处理完毕:实际车主支付了380万元的巨额赔款。
2009年4月14日6时左右,沪杭高速公路往上海方向84公里处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肇事驾驶员王栋驾驶登记在金华某塑胶公司名下的重型厢式货车在沪杭高速公路行驶,因长时间驾驶造成过度疲劳,一时打起了瞌睡,在行至沪杭高速公路往上海方向84公里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中型货车发生追尾,被撞货车失控后冲过中央隔离带直接与驶往杭州方向的一辆客车猛烈相撞,导致中型货车驾驶员、客车驾驶员及车上4名乘客共6人死亡,7人受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栋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人员均无责任。肇事驾驶员王栋在本次事故中,既造成了自己受伤,又因本次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已被判刑四年半。
事故发生后,引起了各方面的极大关注。尤其是中型普通客车中坐着同一家族的人,该家族人员该日从上海出发,要到杭州祖上去扫墓,6死者中该家族成员占了4人,7名伤者中该家族成员占了6人,受伤者中还有该家族一名80余岁的老人。
2009年5月19日,客车上死者王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驾驶员王栋、浙江金华某塑胶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67万余元。2009年5月21日, 客车驾驶员的家属也向嘉善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三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车辆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合计97万余元。今年5月,其余的伤者在治疗结束后陆续向嘉善法院起诉赔偿。
为了使事故善后事宜得到妥善解决,嘉善法院联合各方成立工作小组,经查车辆实际为另一人金某个人所有,系挂靠在金华某塑胶公司名下,嘉善法院经过多次协调及双方当事人本着相互凉解的态度,最终死者家属及受伤者与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金某达成了一次性支付380万元的赔偿协议,并于近日履行完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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