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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区一条暖气管道突然被吊车撞断,蒸汽喷射而出,从管道下面经过的刘老太躲闪不及,被喷倒在地,导致右腿骨折,花去医疗费6万多元。对于赔偿事宜,由于和肇事吊车所在单位及吊车投保公司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9月14日,徐州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4710元,剩余部分由肇事吊车单位赔偿。
去年11月18日上午11点多,一辆吊车进入徐州市东华街,当行驶到烟厂西门路段时,将一根悬空的暖气管撞断,热浪喷涌而出。当时,68岁的刘老太正从暖气管道下经过,躲闪不及,一下子被热浪喷倒在地,造成右腿骨折,骨头戳穿皮肤,“120”急救车将其送往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经诊断,刘老太右股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住院治疗147天,支付医疗费用6万多元。其中,吊车单位为刘老太支付医疗费5万元,刘老太实际支付医疗费1万多元。
吊车在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强险,事发时正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吊车单位认为,这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虽然刘老太是间接受到损害,但属于车辆行驶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公安部门没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但不能改变刘老太受伤的事实,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保险公司显然不接受吊车公司的观点,认为这起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这起事故完全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的特征。吊车在行驶中将暖气管道撞断,造成刘老太人身受损,理应赔偿,而且,吊车在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应在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侵权人承担。
因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刘老太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4710元;吊车单位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6811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侯盈 孙冬花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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