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成杀人案因“爱”而起 法官吁关注恋爱期暴力——中新网 - 闆风珶鎶骞冲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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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杀人案因“爱”而起 法官吁关注恋爱期暴力

2010年09月26日 09:47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俗话说“穷在盗,奸生杀”,婚恋纠纷历来是杀人案件的首位动机,这在苏州市所发生的故意杀人案件中也不例外。据记者了解,今年以来,市中级法院共审结因婚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14起,占同期杀人案件总数的41%。年轻人在谈恋爱的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导致分手的情况并不鲜见。但是因恋人提出分手而产生歹念,甚至引发凶杀案件,“其中多起案件的缘由非常简单,仅仅因为在恋爱过程中一方提出了分手。”一位刑庭的法官感慨说。

  恋爱遭女友家人反对

  掐死女友抛尸水渠

  被告人张某,男,18岁,安徽人,初中文化,案发前在常熟市某制衣厂打工。张某与同厂工友19岁的施某于2009年三四月份起开始谈恋爱,四个月后,女友施某因家长不同意二人的恋爱关系而向张某提出分手。张某心生怨恨,于2009年12月1日在常熟市莫城管理区城西污水处理厂南侧水渠边,将被害人施某掐死并抛尸到水渠之中。

  女友移情别恋

  酒后刀捅女友

  被告人田某,男,32岁,山东人,初中文化,案发前在苏州某工地打工。田某与被害人李某在2007年认识后开始交往,后来感情出现隔阂。2008年11月,田某得知李某有了新男朋友,田某为了报复也迅速牵手一位新的女友。2009年4月的一天,田某仍不忘旧情,饮酒后的他来到被害人李某的宿舍,要求对方与其回家结婚,对方不允,田某随即采用手掐、刀捅等手段将李某杀害。

  跪求女友别分手遭拒

  捆绑女友用啤酒瓶砸死

  被告人周某,男,32岁,安徽人,大学文化,犯罪前无业,暂住苏州。周某与女友王某恋爱后来到苏州工作并暂住,后周某失业。案发前一天,周某因王某深夜上网一事与之发生争吵,次日又因洗菜等琐事二人再次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王某提出与周某分手。周某立刻跪倒在地求女友不要分手,王某执意不肯,周某遂用晾衣服用的尼龙绳强行将王某捆绑起来,又用啤酒瓶砸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王某死亡。

  发现暧昧短信

  掐女友脖子致死

  被告人陈某,男,33岁,浙江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9月,有过一段婚史的被告人陈某认识了常熟某宾馆服务员罗某后,双方开始异地恋爱,2009年1月12日上午,罗某突然向陈某提出分手,陈某随即从浙江赶赴常熟。当晚,罗某道出要分手的原因是家里人反对其与离过婚的男人交往。陈某并不甘心,趁机偷看女友手机,发现有多个陌生的未接来电,并有几条暧昧短信。陈某心生狐疑,质问女友是否有了新欢,但女友罗某予以否认并坚决提出分手,陈某遂采用掐颈的手段致女友罗某死亡。

  “因爱生恨”背后藏隐忧

  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向记者介绍说,分析上述几起案件不难发现,被害方提出分手只是诱发案件的一个导火索,而每起事件背后都蕴藏了一些隐忧。在这些案件中,恋人之间或者在案发之前已经存在情感隔阂,导致被告人愤懑情绪长期积聚;或者因为被告人婚恋年龄与行为方面的偏差导致其心理、人格难以应对恋爱过程中的变故;再或者因失业、生存境遇不佳等外界因素,影响被告人的心理状态,且缺乏发泄渠道。

  为了避免“因情杀人”、“因爱生恨”的发生,社会应当注重对青年人群进行有关婚恋方面的心理指导与政策教育。为此,基层社区组织应将心理健康知识普及的重点适当地向“新苏州人”中的适龄人员倾斜,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毕业即失业”的待业大学生,以及刑释人员与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通过公众容易获取和知晓的方式,将婚恋的“心灵鸡汤”公平的分配到社会各个群体之中。

  法官提醒关注“恋爱期暴力”

  在采访中,多位法官向记者提到了“恋爱期暴力”问题。由于男女两性在恋爱关系中生理、心理和社会角色的差异,导致女性在矛盾冲突中更易成为被害对象,而男性较女性则更容易实施暴力行为进而杀人。在传统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中,家庭暴力问题受到广泛重视,相对而言,人们对尚未组成家庭关系的恋爱期男女可能发生的“恋爱期暴力”则关注较少。

  在我们惯常的思维中,在自由恋爱状态下的年轻人面对对方施加的暴力,可以通过终止恋爱关系的方式来阻断暴力。但随着未婚同居现象的出现,许多无婚姻之名、行婚姻之实的恋爱男女越来越多;同时也不能排除部分适龄女性,特别是早恋少女对待来自恋人的暴力缺乏足够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措施。“如何帮助这些女性群体反抗来自恋人的暴力行为,有效抵制恋爱期暴力,成为摆在妇女权益保护工作者面前的一项全新课题。”(史玮 彭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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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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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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