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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市法制办在吴中商城广场举行了一场大型广场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活动,吸引了大量市民现场咨询。记者在活动现场了解到,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包括乙肝病毒感染者在内,遭受就业歧视时都能得到有效保护,但是针对艾滋病毒感染者却没有相关适用的法律条文。法律界人士呼吁:艾滋病毒感染者也应当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
现状
74%求职者遭遇过就业歧视
性别歧视首当其冲
到底什么是就业歧视呢?参加活动的苏大法学院教授上官丕亮向记者简单介绍了一番:笼统地说,就业歧视就是不是以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工作水平、专业技术等岗位所需的能力作为衡量劳动者就业的条件,而是基于种族、民族、性别、宗教、年龄、身高、容貌、血型、婚姻状况、地域等各种因素,以直接或间接形式体现出的对不同群体在就业上的不合理区别对待,或是对某些群体产生不利,这就是歧视。
遭遇就业歧视,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据中央电视台和智联招聘网联合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约有74%的求职者遭遇过就业歧视,而性别歧视首当其冲。
“明明是招软件程序设计员,我面试、笔试样样名列前茅,最后却说他们其实最想招男的?”现场苏大四年级计算机专业的陆同学愤愤的告诉记者,自己在找工作的时候也同样遇到过不少类似这样那样的歧视行为。
个案
被查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他被公司断然拒绝
除了性别歧视,对健康的限制也成了不少企业的“敲门砖”。市疾控中心的统计显示,截止到2010年11月31日,苏州市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913例。
上官丕亮表示:2006年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就明文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虽然规定如此,但是操作中真的能按着做的企业用人单位确实在是少之又少。”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向记者道出了自己的一番苦水,他表示:自己是湖南人,前年从苏州某大学毕业后,就一直留在苏州工作,然而在一次跳槽后的体检中,却被查出了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新公司断然的拒绝了他。
对于此事,苏大王健法学院教授上官丕亮认为,界定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是否受到就业歧视,应当从其申请的工作的性质来考虑,“如果工作对从业者健康状况有要求,比如餐饮业等,那么就不算歧视,反则就可以认为是一种歧视行为。”
“我们单位就有乙肝病毒携带者,但是大家平时也不会去提,在他面前都会刻意的避谈这样的话题。”新区某公司的白领小孟告诉记者:自己和艾滋病或者乙肝携带者共事都没问题,身边的同事也是如此,其实最大的问题还是出在用人单位本身。
建议
面对就业歧视
别轻易签自动辞职书
“其实近些年来,明目张胆的就业歧视现象已经越来越少,更多的集中在隐性的就业歧视。隐性歧视现象一般是在应聘者初入公司的试用期内发生,《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提出了严格的限制和举证要求。” 上官丕亮教授提醒广大市民说:一定不要轻易签自动辞职书。
上官丕亮解释道:当已入职的员工遭到隐性歧视时,不少企业便会采取劝说的方式,要求员工签自动辞职书,但一旦动笔就意味着具有了法律效力,事后再进行维权的可能性便小了很多。因此无论企业采取什么手段,员工都不要轻易的签署。
另外,应聘者在求职过程中应当保留好一些必要的证据,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谈话录音等等,这都是以后需要维权的有力证据。
链接
就业歧视有哪些
健康:完全排除乙肝、艾滋病等病毒携带者;
身高:例如女160厘米以上、男170厘米以上;
身份:涉及犯罪前科、药物成瘾、政治面貌等;
性别:对女员工的婚姻、生育等提出干涉;
学历:即使在同等工作能力下倾向录用高学历人员;
年龄:35岁以上往往成为就业“禁区”;
残疾:涉及对相貌和肢体残疾的隐性歧视;
其他:将血型、星座、生辰八字等纳入招聘考核条件。(单成志 姚一鹤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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