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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南昌12月7日电(刘建英 何柳斌)年仅6岁的刘丽一早以来,便去同村的李云家找其女儿玩,不料却被李云用锄头砍打,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12月7日,中新网记者从江西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经鉴定,李云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正处在发病期。
案发于2010年3月23日6时许,经鉴定,死者刘丽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3月23日8时,在李云家中将其抓获。医院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后,确认李云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正处在发病期,受其精神病理性症状的支配,丧失了辩认与控制能力,故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公安机关遂撤销刘丽被杀刑事立案。
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云致人死亡,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其行为与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因其患精神病,无责任能力,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法律后果。
被告郭霞系被告李云之妻,在法律上有监护之责,没有将其看管、监护好,导致未满6岁的孩童惨遭陨亡,对受害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伤痛,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系受害人家长,本应对年幼子女尽心尽责,履行好监护人职责,但其疏于对受害人看管,没有保护好被监护人生命安全,以致悲剧发生,原告应对此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云、郭霞承担赔偿原告王红其女刘丽死亡赔偿金101500元、丧葬费12348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误工费2000元,共计115848元的70%。(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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