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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遭盗取 失主“人肉捉贼”
网上贴出疑似盗取钱财两女子的照片,还悬赏2000元向网友征集线索
南京溧水一小伙在柜员机取完款后,忘了将银行卡拔出,被两女子分7次盗取12000元。小伙报警后利用在派出所观看监控录像的机会,用手机拍下了两女子的截图并将图片上网,还悬赏2000元现金“人肉搜索”两女子。由于两女子图片清晰,没有任何掩饰,此帖一出立刻引起了网友的关注。
小伙银行卡忘拔被盗取12000元
昨天下午,记者在西祠胡同上看到这篇题为“本人在溧水交通路农行在城分理处,银行卡被人盗取12000元”的帖子,帖子后面还附了一张两名女子的照片。根据网帖上留下的QQ号,记者联系上了失主郭先生。
今年还不到30岁的郭先生向记者表示,12月9日下午,因为要和朋友一起吃饭,他在下午4点50分左右,赶到溧水县交通路农行在城分理处先后分两次取出了1500元现金,由于外面有朋友开车在等,郭先生随手将取出的现金装进口袋后,却忘记了拔出银行卡。
到了12月16日,在外出差的郭先生因要用钱,才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不见了,于是打电话回家,让家里人帮助找卡,但是翻遍所有抽屉和衣服口袋也没有找着。这下郭先生才意识到银行卡可能遗失在了柜员机内。12月18日,郭先生出差回到溧水县的家中后,立刻赶到银行办理了挂失手续,但对账后却发现卡内的12000元不翼而飞。12月19日,郭先生赶到溧水县永阳派出所报了案。
视频显示两女子分7次取走现金
郭先生告诉记者,警方接警后很是重视,并从银行调取了当时的监控录像,最后发现郭先生的12000元现金,应该是被两名女子分7次盗取的。
在派出所看过监控录像的郭先生说,银行卡被遗忘在柜员机内,一般情况下30秒钟就会被自动柜员机吞卡。而银行监控录像显示,当天下午,郭先生取款离开后不到15秒钟,两名女子也赶到了这台柜员机上取款。“我觉得盗取我卡内12000元现金的两名女子也是临时见财起意,不像那种专门设套诈财之人。”郭先生说,监控显示,两名女子是在插卡失败的情况下,才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内有银行卡没拔,随后分7次取出郭先生卡内的12000元钱。
“两名女子取款时喜笑颜开,兴奋得眼珠子都要掉下来了,可是她们忘记了这样盗取别人卡内现金是犯罪!"郭先生说,为了能够尽快找到盗取自己卡内现金的两名女子,郭先生在派出所用手机拍下了两位女子银行自动柜员机前取钱的场景。
自己寻人未果决定“人肉搜索”
采访中郭先生还表示,自从他12月19日报案后,警方一直都在根据线索积极排查犯罪嫌疑人,但是由于事发地区对面就是溧水长途汽车站,南来北往人员很多,虽然警方有了银行监控视频,但一时难以固定犯罪嫌疑人具体信息。
郭先生表示,自从手机拍下两位女子图片后,他早就将两女子模样熟记于心,后来他每天下班后都在溧水县城转悠,希望能碰到盗取其钱财的两名女子。但是转了这么多天仍旧没有结果。后来在朋友的提醒下,郭先生决定将两名女子的视频截图发到网上,希望借助网友的力量把两名女子早日“人肉”出来。为了表示诚意,郭先生还特意注明决定悬赏2000元现金,以此感谢提供线索网友。
这篇网帖一经发表,立刻引起众多网友热议。网友“卡YOU”看了郭先生的网帖表示:“因为你的疏忽大意,加上两个无辜的女人一时贪念,你只是最多损失12000元,而这两个女人却会有牢狱之灾,如果你没有忘记把卡收回,错过了这个点,也许这两个人一辈子也不会有牢狱之灾。”就是因为网友“卡YOU”的回复过于有思辨性,立刻遭到不少网友板砖,有人回复说:“失主卡丢在取款机里,实际上钱并没有丢,钱还是在银行的。如果别人把钱取出来,这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是触犯刑法的。”
正是因为觉得两名女子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不少网友认为失主发图“人肉搜索”的举动并没有什么不合适的,失主只是想早日找到盗取信用卡的人。但也有部分网友认为两名女子还没有被警方定性,失主的做法涉嫌侵权。
-警方表态
失主可以看录像 但不应该拍照并上网
昨天下午,记者在向南京市溧水公安局永阳派出所求证时,接电话的端警官表示,这起银行卡被人盗取12000元的案情存在,警方也正在积极排查案情。但对郭先生将银行监控视频截图发布上网,同时还注明悬赏征集破案线索一事表示并不知情。对于郭先生私自将银行监控视频截图发布网上,这一举动是否涉嫌对两女子侵权,端警官表示,这个就要看被公布的两名女子是否会站出来指证郭先生侵权。因为目前警方还没有认定这两人就是盗取郭先生钱财的人,对警方来说视频中出现的两名女子,由于在时间节点有取钱可能,所以目前也仅仅是嫌疑人。失主可以看录像,但是不应该拍摄照片并上网,毕竟案件还在侦查阶段。
-律师说法
两女子如果不是嫌疑人 失主此举涉嫌侵权
针对网友的疑问,江苏崔武律师事务所崔武律师昨向记者表示:“人肉搜索”在目前没有被定性为违法行为,如果公安部门出于合法的目的来使用,比如说在网上寻找犯罪嫌疑人,是可以使用的。
不过,如果是普通公民之间用“人肉搜索”,像郭先生这种情况其做法可以理解但也有一定风险,关键就是看他所贴出的照片最后是不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最后经过警方调查,排除两女子为犯罪元凶,那么郭先生则会存在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以前法院有过类似判例。
本报记者 李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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