挤过了公务员考试独木桥,以笔试、面试总成绩排名第一收到体检通知,李宇明以为自己当公务员应该是板上钉钉的事了,但他没有想到,眼看就要煮熟了的鸭子也会飞——因为第二名考生的一纸举报信,他被公务员管理部门认定为“不具备资格,可不予录取”。
自2009年1月参加福建省公务员录用统一考试、2009年5月收到体检通知至今,一年多来,李宇明一直在寻求答案:自己究竟是否具备报考资格,如果不具备,为何能通过参加笔试的初审和面试的复审?为何在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被取消了报考资格?
不服气的李宇明把福建省公务员局告上了法庭。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宣判“驳回原告李宇明的诉讼请求”。不服一审判决的李宇明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0年12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宇明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2009年1月,他报考福建省发改委重点办重点项目管理职位。该岗位在招考简章中要求报考者“在基层工作2年以上,具有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具备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资格”。
正是“具备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资格”这一条件,给李宇明带来了麻烦。
按照李宇明的理解,这里的“工程师资格”既可以指工程师职务资格,即工程师职称,也可以指相关工程师执业资格。而按照相关规定,报考前,李宇明具备的国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正是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一种。
报考前,李宇明还电话咨询了用人单位福建省发改委,问具备国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能否报考。发改委工作人员告诉李宇明,他具备报考资格,同意报考。
笔试后,李宇明顺利入围面试。在面试之前的资格复审中,福建省发改委现场审查了李宇明的所有资格材料原件,并未对他的报考资格提出任何异议,同意他参加面试。之后,福建省公务员局还向社会公示了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其中也有李宇明。1月21日,福建省发改委人事处冯处长向记者证实:“我们当时认为他的资格是够的。”
随后,李宇明分别参加了全省统一面试以及以面试形式进行的专业加试,总成绩排名第一。2009年5月,李宇明收到体检通知,但接下来就没有了消息。
后来,李宇明才知道,总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质疑李宇明的报考资格,并写举报信给福建省公务员局。2010年6月13日,福建省公务员局公务员管理处给省发改委人事处发函称:报考者李宇明同志在报考前不具备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资格,不符合招考条件,可不予录用。
为何省发改委人事处认为李宇明具备资格,而公务员局认定他不具备资格呢?
一审判决书上写道:报考条件中的“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为并列关系,此条件中的“工程师”应作通常理解的工程师职称,即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非相关工程师执业资格,如若原告所理解的仅是要求具备相关工程师执业资格者,则“监理工程师”亦在相关工程师执业资格者之列,不符合该报考条件表述的语言逻辑。
二审判决书的解释与一审一样,将工程师资格解释为“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非李宇明所认为的执业资格。
拿到判决书,李宇明仍然不服:“如果真是指职务资格,那为什么不清楚地写上要求‘具备工程师职称’,而要那么模糊地写着工程师资格,如果是工程师资格,那当然既可以指任职资格,也可以指执业资格了。”
李宇明向记者出示了2010年春季福建省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招考简章,其中省交通厅的一个岗位便明确写着要求“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资格”,两个省水利厅的岗位,也明确要求“具有水利专业工程师职称”。
“这就说明,工程师资格和工程师职称是不一样的,招考条件中应该将其明晰化。”李宇明表示,“如果一开始初审,甚至复审的时候,招录机关就跟我说报考条件不够,那我也没有任何意见。问题是一路下来都没有任何问题,到最后了,才突然给出一个完全相反的解释,这太让人难以接受了。”李宇明说。
李宇明表示,当初像他一样,只是具备国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而通过该岗位审核的人,还有许多,“进入面试的第三名也跟我的情况一样”。
福建省发改委人事处冯处长则向记者证实,当时,确实有一些与李宇明情况类似的考生通过审核,“当时,我们认为他们是可以的,因为原来公务员考试提倡对报考者‘宜宽不宜窄’,够条件的,我们都让他们考”。
既然用人单位认为考生资格符合,为何公务员局认定李宇明资格不符后,用人单位就不能录取李宇明呢?公务员招录,究竟是用人单位说了算,还是公务员局说了算?
针对这个问题,冯处长表示:“对于李宇明来说,他确实花了很大的精力,但我们说了不算,我们得尊重法院的审判、上级机关的裁决。我们不能说,这个就是行啊。”
冯处长说,“是公务员局说了算,它有最后复审的决定权,用人单位没有”。
他告诉记者,目前,“我们打算录取第二名了”。第二名考生则表示拒绝接受记者采访。本报记者王怡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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