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4月2日电(任丽娜) 山西省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日传来消息称,该院日前审结一起铁路职工伙同他人共同参与盗窃铁路废旧钢轨的案件,对刘某、徐某、张某等10名被告人按照犯罪程度轻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3年不等刑期。
被告人刘某是一名铁路职工,得知单位撤换下一批废旧钢轨,遂打起了利用钢轨发财的主意,后和被告人徐某商量将钢轨偷出变卖,由徐某联系从事废品收购的被告人张某,告其深夜前往铁路车站站场内收购废旧钢轨。
2010年2月23日、24日凌晨3点,被告人刘某、徐某、张某及其雇佣的被告人王某、张某甲、赵某、张某乙、韩某、薛某、王某甲采取有分有合的形式,携带作案工具前往铁路车站切割、搬运钢轨,盗窃价值总计人民币85529.2元。2010年2月24日上述被告人再次作案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认为,铁路废旧钢轨属于国有企业财产,个人不得随意买卖,上述被告人在明知钢轨来源不合法的前提下,趁夜采用避人耳目的方式,前往铁路车站切割、搬运废旧钢轨,盗窃钢轨价值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均构成了盗窃罪,应予以严惩。
但太原铁路运输法院考虑到本案10名被告人2010年2月24日实施的犯罪系未遂,7名从犯系被告人张某雇佣,相对于从犯而言主观恶性较小,法院便作出上述判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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