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武汉4月25日电 (张芹)今后,武汉市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将纳入工程概算、预算,并存入建设单位专用账户。25日,武汉市政府常务审议《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切实从源头管住建筑垃圾。
当前,武汉市正处在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建设工地多,建筑垃圾产生量大。据统计,全市现有建设工地5000余个,建筑垃圾年产量约2000万方,却没有专门的场所“消化”,建筑垃圾呈现无序管理的状况。
建筑垃圾污染对城市生态环境、市容环境的影响,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城市管理的难点问题。办法要求,建筑垃圾的处置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证。
办法还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处置费用;施工单位对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施工现场设置围栏;居民因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在物业部门指定地点堆放,并在2天内清运;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必须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必须符合规划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为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更加方便快捷地选择建筑垃圾处置承运单位,办法提出,该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分类提供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具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与此同时,办法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运输、使用不符合管理规范要求的运输车辆运输、将承运建筑垃圾转包分包、未随车携带车辆运输合格证等违法行为,设定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运输单位所属车辆单车一年内两次违反该办法规定,且经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将收回车辆运输合格证,一年内不再予以核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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